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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輿情反映案件處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11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即時正確回應輿情或媒體報
    導事件,強化輿情反映處理效能,主動蒐集輿情資料,並加強外部顧
    客關係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作業範圍:與大臺中施政、公務人員權益、稅務稽徵或事涉本局應辦
    理或改進事項相關,且經媒體(含平面媒體及電子媒體)刊載或採訪
    之輿情案件。


三、作業方式:
(一)本局主動蒐集之輿情案件:
1.針對媒體刊載案件,由企劃服務科蒐集資料,製作「稅務新聞資料處理
  表」(附表1),陳請局長批示。
2.經局長批示由主管單位參考之案件,由企劃服務科公告內網,請相關單
  位參考。
3.經局長批示由主管單位簽辦或研析之案件,總局部分由企劃服務科送請
  秘書室(文書股)登錄公文系統並編註列管號碼後,移主辦單位辦理,
  分局部分由企劃服務科以公文交換方式,移主管分局登錄公文系統、編
  註列管號碼及辦理。
4.列管字號請以【輿字 年度-號碼】註記,例如【輿字 100-00001】,分
  局之列管編號並請於輿字前加分局名稱,例如【豐原輿字 100-00001】
  。
5.各單位受理輿情案件,應妥適處理,並將辦理情形填具「臺中市政府地
  方稅務局輿情案件紀錄表」(附表2),於陳奉核可後送企劃服務科(宣
  導研考股)解除列管。
6.辦理期限:經批示應辦理完成期限者,依批示之期限,餘按一般公文處
  理期限6日。
(二)臺中市政府交辦之輿情案件:
1.企劃服務科接獲臺中市政府交辦之輿情反映案件,應即透過列管案件稽
  催系統請主管業務單位辦理。
2.主管業務單位應就輿情內容審慎處理,並將辦理情形填具「輿情反映案
  件辦理情形表」(附表3),陳核後回復企劃服務科。
3.企劃服務科彙整後依限回復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並將相關資料作成專卷
 。
(三)行政院重大輿情案件:
1.媒體刊載之民(輿)情反映案件,凡屬有具體內容及資料,直接指出本
  局或屬本局轄區之案件者,企劃服務科應即面報局長,並將民(輿)情
  反映案件,透過列管案件稽催系統交主管業務單位辦理。
2.主管業務單位應於當日14時前將回應情形填報「輿情反映案件辦理情形
  表」(如附表3),陳核後回復企劃服務科。
3.企劃服務科應於當日15時前將回應資料傳送臺中市政府新聞局,由臺中
  市政府新聞局依行政院秘書處98年11月23日「各機關針對媒體刊載民情
  反映具體回應作為會議紀錄」規定,於16時前傳送行政院新聞局彙整。
(四)媒體主動刊載或採訪應予即時回應之輿情案件:
1.各單位主管或同仁發現有媒體主動刊載或採訪之輿情案件,不論上班日
  或非上班日,應以單位主管(分局主任)為聯繫窗口,儘速陳報局長及主
  任秘書,並通知總局業務主管單位及企劃服務科。
2.輿情案件之發生時間為上班日或非上班日,其辦理時程分別如下:
(1)發生時間為上班日
   隨即填寫本局「應即時回應之輿情案件處理情形表」(如附表4)陳核
   ,至遲應於該輿情事件發生次日8時30分前將紙本面陳局長,並於當日
   撰寫新聞稿向社會大眾說明或澄清。
(2)發生時間為非上班日
   將所蒐集檔案儘速傳送局長信箱,並於例假日結束後之首日上班日填
   寫前揭「應即時回應之輿情案件處理情形表」陳核,至遲應於該上班
   日8時30分前將紙本面陳局長,並於當日撰寫新聞稿向社會大眾說明
   或澄清。    
3.企劃服務科應於是日各新聞媒體截稿前將新聞稿傳送報社,俾利次日
  發布。
4.輿情案件涉及法令規定者,應於前揭處理情形表載明法令依據,並將
  處理結果具體陳述。如該輿情案件為稅捐稽徵之通案性議題,係屬各
  分局認定不一致或作業方式尚有待改善事項或尚應研擬對策者,請總
  局業務主管單位召集各相關單位共同研商一致作法;未能即時達成共
  識者,請於該處理情形表內註明,並由企劃服務科透過列管案件稽催
  系統請業務主管單位或所屬分局研擬對策,限期改善,俟陳奉核可後
  送企劃服務科解除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