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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重新安置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3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各類資賦優異學生(以下簡稱資優生)重新安置事宜,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資優生,係指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通過之各類資優生。


三、資優生申請由原校分散式資賦優異資源班(以下簡稱分散資優班)或集中式資賦優異班(以下簡稱集中資優班)重新安置至普通班後,不得申請再重新安置分散資優班或集中資優班。
資優生重新安置後,就讀學校得視其需要申請特殊教育方案服務。


四、資優生申請重新安置,於欲轉入之分散資優班或集中資優班人數尚有缺額時始得提出。


五、申請重新安置須經原安置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完成初審,將特推會會議紀錄及重新安置申請表送本局審議通過後始得重新安置。
高級中等學校應先依相關規定完成轉學程序始得辦理重新安置程序。


六、外縣市資優生申請轉入並安置於本市學校分散資優班或集中資優班,應檢附戶籍資料、實際居住證明、縣市鑑定資料及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等,依第五點辦理。


七、資優生經安置一學年後,始得申請重新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