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
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水利工程科:河川及區域排水等整治及環境營造工程、設施
維護管理、用地取得;配合河川疏濬作業辦理土石採售分離
作業;水門設置工程及操作管理;移動式抽水機相關業務等
事項。
二、雨水下水道工程科:雨水下水道及市區排水設施工程、維護
管理及工程用地取得;抽水站及滯洪池興建及操作管理等事
項。
三、水利規劃科:河川、區域排水及雨水下水道規劃及整治計畫
業務;水文及水利調查統計;排水計畫審查業務;跨河構造
物之許可及排水圖籍之核發;排水相關單行規章之訂定等事
項。
四、水利管理科:各級排水道遷移工程、加蓋、報廢、排水道內
附加設施及種植農作物之許可;水權管理;農田水利會行政
業務;本市自有已取得登記證之土石採取場督導管理;土石
採取申請及管理;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許可
及管理;違反水利法、下水道法之取締及處分等事項。
五、防災工程科:災害搶修搶險工程統籌;通訊網路、資訊系統
及基地台設施興建及維護工程;監測及預警設施興建及維護
工程;防災中心維護管理;淹水地區及山坡地致災地方調查
、保全與防災設施設置;綜合研考等事項。
六、大地工程科:治山防災水土保持工程;野溪整治;山坡地之
農路興建與養護及災害復舊工程等事項。
七、坡地管理科:山坡地一般行政事務;山坡地開發利用之水土
保持計畫審查;施工監督管理及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查報取
締等事項。
八、秘書室:文書、檔案、印信、事務、採購、出納及財產管理
;法制業務;工友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管理;公共關係
;新聞發布及不屬於其他科、室之事項。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總工程司、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正工程
司、專員、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程員、管理師、科員、助理
員、辦事員、助理工程員、書記。
第五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延聘國內外學者專家為無給職顧問。本局得
視業務需要,報經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置各種
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第十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十一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總工程司。
五、副總工程司。
六、科長。
七、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出席或列席。
第十二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本
府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