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本市各地政機關測量助理素質,增進工作效率,確保測量成果精度暨健全人員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地政機關係指本府地政局及本市地政事務所。
三、各地政機關測量助理之管理,除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發布「工友管理要點」之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四、本要點所稱測量助理,係指地政機關編制內協助辦理測量之測量助理,其管理係指測量助理之人事及工作管理事項。
五、測量助理之僱用、解僱、督導、考核、獎懲等管理事項,由僱用機關之業務單位主辦;編制、待遇、福利等事項,由人事單位主辦;退職、撫卹等事項,由庶務單位主辦。
六、地政機關測量助理名額,應依臺中市各地政機關測量助理名額設置基準予以配置。如測量助理員額不足時,應以測量臨時人員補實。若測量助理員額補實,應相對減列測量臨時人員。
七、僱用之測量助理,應以公開甄選為原則,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者。
(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者。
(三)男性者需服完兵役或免服兵役。
符合前項各款條件且經測量相關科畢業或職業訓練機關地籍測量丙級以上技術士檢定考試及格或政府舉辦、認可之地籍測量專業訓練達六個月以上結業,並經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且經通過體能測驗足以勝任測量外業者,應予優先遴用。
新僱測量助理之遴用,除具備第一項各款條件外,應經三個月試用,試用期間應指定實務經驗豐富之測量員予以訓練,期滿經僱用機關主管考核合格者,予以僱用。曾在其他機關充任測量助理,非因過失而離職,持有證明文件者,得免予試用。新僱測量助理之遴用,如有未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者,一經查覺即予解僱,失職人員並予議處。
八、在地政機關實際從事協助測量工作,具有實務經驗一年以上,並符合第六點第一項第(一)(二)(三)款規定者,得優先予以遴用,並免予試用。
九、測量助理之管理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測量助理應協助各該測量組辦理內外業工作,並應按季提出測量助理之考核報告,作為測量助理年終考核之參考。
(二)一般行政業務由人事、庶務單位督導考核。測量助理於外業完竣後,應隨測量員返機關,協助處理業務,不得私自離去。
十、測量助理之工作職責如下:
(一)測量內業:土地複丈、建物測量申請案件收件、歸檔、定期通知書繕寫,地籍調查表、土地複丈圖、建物測量成果圖之整理歸檔、地段圖、地籍圖謄本繪製、建物測量成果圖影印、地籍公告圖註記、表冊之抄錄、繕寫、統計及協助土地複丈圖、連絡圖、建物測量圖、成果圖之調製、圖根點、界址點坐標、土地、建物面積第一次計算,地籍圖複照、複製、測量資料之抄錄、繕造、彙整、裝訂及電腦操作、地籍圖藍曬、複照、圖籍資料之訂正、協助地籍圖庫、電腦室之管理及測量儀器之管理維護、測量員臨時交辦之測量內業事務性工作事項。
(二)測量外業:實地測量作業之儀器搬運、整置、障礙物清除,量距、豎菱鏡或標桿、選點、協助申請人(含代理人)埋設界標、記簿及協助辦理地籍調查、對講機攜帶通話及其他配合測量外業事務性工作事項。
(三)地籍圖重測部份:協助辦理地籍調查、實地測量、協助指界及其他配合地籍圖重測內外業事務性工作事項。
十一、各級主管應加強測量助理之工作督導及考核,測量助理不得調派與測量業務無關之工作,違反者各該主管應予處分。
十二、各級主管平時應注意測量助理之工作,生活情況,隨時辦理獎懲,以激勵工作情緒,其應行獎懲種類由各地政機關單位視情節輕重,自行核定之。
十三、測量助理不得私自接受委託代查地籍資料、代辦測量案件或執行地政士業務,違者應予議處,情節重大者,得依規定予以解僱並報請本局備查。
十四、測量助理不接受指揮,違背職務或因其他過失,情節重大者,得依規定予以解僱並報請本局備查。
十五、地政機關編制內測量助理,除依規定參加市辦地籍測量教育訓練外,由所屬單位配合業務需要加強其在職訓練,其主管人員並應定期實施業務考核,作成紀錄,作為獎懲或年度考核之重要依據。
十六、本局因興辦公共事業或政策性專案業務,或辦理限時性測量等工作需要,得協調各地政事務所視其業務情況統籌互調轄內各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支援辦理,工作完成後歸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