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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洲際棒球場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臺中洲際棒球場(以下簡稱棒球場)
使用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教育處)。

第 3 條
棒球場範圍如下:
一、主體設施:球場、看臺、主控室、球員休息室、辦公室、大螢幕、夜
    間照明、器材設備及其附屬設施。
二、外圍場地:棒球場西側及南側附設停車場、週邊廣場及附屬設施。

第 4 條
得申請使用棒球場之活動如下:
一、主體設施:棒球活動或經本府專案核准活動。 
二、外圍場地:各項運動、文化、藝術、宗教、休閒、育樂等活動。

第 5 條
棒球場使用時間為八時至二十二時止,但必要時得經本府核准後延長之。

第 6 條
申請使用棒球場填具使用申請書,於使用日一個月前向本府提出。

第 7 條
前條申請經本府核准後應於收到核准函起七日內按申請使用範圍依附表之
收費標準向本府繳交保證金、場地使用費及其他費用。

第 8 條
申請人因故不能使用或需延期使用時,除因天災因素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
,應於使用日期七日前申請本府辦理取消或延期使用。
前項取消使用經本府核准取消者,所繳交保證金、場地使用費及其他費用
得扣除必要費用後無息退還。

第 9 條
申請人應於使用前指定專責人員與本府進行點交,未經本府同意,不得擅
自使用點交以外之空間、設備及物品。
申請人自備物品,由申請人自行保管,本府不負保管及賠償之責。
棒球場主體設施或外圍場地如有損害或遺失,均應由申請人負修繕或賠償
之責。但因天災或不可抗力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 10 條
棒球場之固定設施、設備及物品,不得擅自毀損、移動或變更,違反者,
應立即回復原狀。
申請人布置場地應檢附計畫書圖申請本府核准後始得布置,並於使用完畢
後回復原狀交還,有損壞應照原樣修復或照市價賠償;違反者本府得代為
回復原狀,處理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申請人使用球場期間,場地設備及花木草坪有毀損者,應於七日內負責回
復原狀,情況急迫者本府應立即要求處理,未於期限內處理,由本府代為
處理,其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不足時另由本府追償之。
申請人應於每日活動結束後至翌日六時前清理使用空間、衛浴設備及場內
外之垃圾雜物清掃清運等工作。

第 11 條
使用棒球場期間,其通訊設備由申請人負擔。

第 12 條
申請人應於申請場地使用完畢後,將場地回復原狀並清潔環境,點交本府

場地使用保證金於活動結束,環境清潔完畢且無損壞場地設備,本府於查
驗無誤後,無息退還其已繳交保證金。

第 13 條
使用棒球場舉辦活動或比賽,出售門票者,申請人依法完稅後將完稅資料
送本府備查。

第 14 條
使用棒球場,入場人數最多不得超過二萬人。

第 1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得終止使用:
一、活動項目違反法令或妨害公序良俗。
二、活動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設施設備私自轉供他人使用。
三、違反第十條規定。

第 16 條
申請人有違反前條規定終止使用時,其繳交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不予
退還。

第 17 條
申請人未經核准前,不得在各傳播媒體或宣傳品上使用棒球場名稱及擅自
宣稱本府為協辦單位。
使用棒球場期間,應事先向本府申請錄影轉播或實況轉播。但新聞報導不
在此限。
申請人辦理活動張貼之海報標語或圖片等宣傳品應須具名,並自負相關法
律責任。

第 18 條
使用棒球場期間均應配置醫護、運動傷害防護、安全維護及環保清潔等人
員;使用棒球場之公共秩序、安全維護、傷患急救、疏散及交通事宜應由
申請人負責處理。
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造成公共安全意外事故、財物損害或違反行政規
定時,其民、刑事及行政責任,均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第 19 條
申請人應於活動期間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賠償金額每場不得低於每一個
人身體傷害或死亡新臺幣五百萬元,每一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不得低於新
臺幣五千萬元。申請人應將投保契約之副本於使用場地前送本府備查。

第 20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 2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