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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11 04:5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身心障礙巡迴輔導教師服務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市身心障礙學生享有適性教育,
    發展良好之社會適應能力,充分發揮身心潛能,獲致最大學習成效,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身心障礙學生,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學前教育階段之身
    心障礙學生。


三、身心障礙巡迴輔導教師(以下簡稱輔導教師)應具備合格特殊教育教師
    資格。


四、本市巡迴輔導班教師應為專任,其員額編制如下:
(一)學前教育及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班置教師二人。
(二)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每班置教師三人。


五、輔導教師應配合本府教育局分配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及協助全市巡迴輔
    導相關工作。


六、巡迴輔導之身心障礙學生分配以區域為原則。

七、輔導教師協助輔導學校工作項目如下:
(一)轉介前諮詢輔導。
(二)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與評量。
(三)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四)執行適性課程與行為輔導。
(五)蒐集及編製教材教具。
(六)提供普通班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之諮詢及支援服務。
(七)輔導疑似身心障礙學生及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
(八)提供身心障礙學生班級輔導及轉銜服務。
(九)協助參與特殊教育宣導、個案研討會議或其他特殊教育工作。


八、輔導教師對於以學科認知為主要需求之身心障礙學生,排課以小組教
    學為原則;非學科認知需求者,得視學生情況安排適當教學模式。


九、輔導教師之教學課程內容以特殊教育課程為主、學習困難之學科補救
    教學為輔。
    特殊教育課程包括聽能訓練、說話訓練、點字教學、定向行動訓練、
    情緒管理、社會適應、社交技巧、注意力訓練、生活自理及學習策略
    教導等。


十、各類輔導教師對每位身心障礙學生每星期至少應輔導二次。但得視學
    生實際情形調整之。
    輔導教師於每次輔導後應確實填寫輔導紀錄表。


十一、專任輔導教師每人每星期授課節數(不含交通時間),學前及國民小
      學階段以十八節為原則,國民中學階段以十六節為原則,高中(職)
      階段以十四節為原則。每節分鐘數比照該教育階段普通班,因排課
      需要致每節分鐘數不足時,得合併各節分鐘數換算。
      服務二所學校者,得減授授課節數一節;服務三所學校以上者,得
      減授授課節數二節。
      兼任本府教育局或本市特教資源中心行政工作之輔導教師,每星期
      授課以二節至四節為原則。


十二、輔導教師得依規定報領交通費,每學期由所屬學校造冊報本府教育
      局審核。


十三、輔導教師在開學前應依身心障礙學生情況及能力予以分組,分組名
      單(含學生上課節數)經本府教育局審查後,由接受服務學校於開學
      前協助排課事宜。


十四、各類巡迴輔導班應於開學一個月內推選各該類召集人召開會議擬定
      該類別年度工作計畫、統籌相關事項並辦理研習等工作。


十五、巡迴輔導班應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將本學期服務身
      心障礙學生數及名冊、巡迴輔導班全體課表、師資、教師任課課表
      及節數、每組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名冊等資料,提送各校特殊教育推
      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審查並留校存查,且送本府教育局備
      查;第二學期資料有更改部分,應於開學二星期內送本府教育局備
      查。


十六、巡迴輔導班學生經輔導教師評估學習情況改善、適應良好,或擬改
      變安置型態,應經學校特推會核定,再報請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及就學輔導會同意後重新安置。


十七、接受輔導教師服務之學校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開學前排課。
(二)協助提供輔導教師固定上課教室。
(三)提供停車空間。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