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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7:3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組織規程
民國 101 年 07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水利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第三條  水利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水利工程科:河川及區域排水等整治及環境營造工程、設
    施維護管理、用地取得;配合河川疏濬作業辦理土石採售
    分離作業;水門設置工程及操作管理;移動式抽水機相關
    業務等事項。
二、雨水下水道工程科:雨水下水道及市區排水設施工程、維
    護管理及工程用地取得;抽水站及滯洪池興建及操作管理
    等事項。
三、水利規劃科:河川、區域排水及雨水下水道規劃及整治計
    畫業務;水文及水利調查統計;排水計畫審查業務;跨河
    構造物之許可及排水圖籍之核發;排水相關單行規章之訂
    定等事項。
四、水利管理科:各級排水道遷移工程、加蓋、報廢、排水道
    內附加設施及種植農作物之許可;水權管理;農田水利會
    行政業務;本市自有已取得登記證之土石採取場督導管理
    ;土石採取申請及管理;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礦業
    用地許可及管理;違反水利法、下水道法之取締及處分等
    事項。
五、防災工程科:災害搶修搶險工程統籌;通訊網路、資訊系
    統及基地台設施興建及維護工程;監測及預警設施興建及
    維護工程;防災中心維護管理;淹水地區及山坡地致災地
    方調查、保全與防災設施設置;研考等事項。
六、大地工程科:治山防災水土保持工程;野溪整治;山坡地
    之農路興建與養護及災害復舊工程等事項。
七、坡地管理科:崩塌坡地治理、山坡地一般行政事務;山坡地
    開發利用之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施工監督管理及違反水土保
    持法案件查報取締等事項。
八、污水工程科: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及水資源回收中心
    之工程規劃與施工;污水下水道法規之訂定、技術之研
    究發展;工程用地取得及拆遷補償等事項。
九、污水營運科:污水下水道設施營運、操作、維護、管理;
    水質檢驗、分析、統計與報告;專用下水道審查;污水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接管申請、審核,用戶接管之使用
    管理、稽查;各項資訊系統之建置及管理等事項。
十、秘書室:文書、檔案、印信、事務、採購、出納及財產管理
    ;法制業務;工友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管理;公共關係
    ;新聞發布及不屬於其他科、室之事項。


第四條  水利局置主任秘書、總工程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正工程司、專員、股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程員、管理師、科員、助理員、辦事員、助理工程員、書記。

第五條  水利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水利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水利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水利局得視業務需要,延聘國內外學者專家為無給職顧問。
水利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第十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十一條  水利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總工程司。
五、專門委員。
六、副總工程司。
七、科長。
八、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出席或列席。


第十二條  水利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甲表由水利局擬訂,報請本府核定;乙表由水利局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