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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組織規程
民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產業發展科:產業發展策略規劃與輔導、地方產業發展規劃與輔導、招商及投資協調、工商綜合區業務、會展中心規劃與輔導、中小企業輔導業務等事項。

  二、工業科:產業園區(工業區)開發及管理、工廠管理輔導、促進產業升級及投資抵減、動產擔保交易、礦業行政、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管理、工業用地擴展計畫及輔導、工廠設立、登記、變更、歇業、公告註銷登記等事項。

  三、商業科:商業管理、服務業輔導、商品標示、公平交易及商業登記、查察、商圈規劃與輔導等事項

  四、公用事業科:石油管理、電力、自來水、天然氣、電信及郵政等公用事業之監督管理及協調、電器、自來水管、氣體燃料導管等承裝業之管理、無自來水地區供水工程及簡易自來水工程、水質水量保育區維護工程與回饋計畫執行等事項。

  五、市場管理科:公民有零售市場輔導與管理、農產品批發市場監督與管理、攤販之規劃輔導與管理等 事項。

  六、綜合規劃科:研考、綜合規劃、公共關係、新聞發布、業務會報、中長程計畫之規劃與推動,教育訓練、資訊作業規劃與執行及不屬於其他科、室等事項。

  七、秘書室:文書、檔案、印信、事務、採購、出納、法制、財產管理、工友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管理等事項。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專員、技正、股長、科員、技士、技佐、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
  本局下設公有零售市場,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第十一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十二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出席或列席。

第十三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本府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