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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14 12:2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小額採購作業須知
民國 101 年 03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小額採購效率與功能,
    實施採購業務分工,確保採購品質,以落實公平、公正、公開之採購
    程序,特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採購,係指本局各科(室)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未達公告金
    額十分之一採購案;所稱採(請)購單位,係指本局各科(室)。


三、各採購單位辦理新臺幣一萬元以下採購時,仍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相
    關規定,並應指定專人(採購人員名單應送秘書室備查,變更時亦同)
    辦理。


四、本須知所稱小額採購方式,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
    企劃書,由業務單位簽報本局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逕洽廠商辦理
    採購。惟各科(室)不得意圖規避本須知之適用,分批辦理採購。前
    項採購,業務或採購單位仍得視個案特性,評估是否辦理比價或議價
    ,並將評估結果併同簽報本局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五、各單位辦理採購,除以共同供應契約廠商或身心障礙團體為優先辦理
    外,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
    之差別待遇;各單位辦理人員,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之範圍內,得
    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六、為簡化小額採購流程,採購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由各科(室)自
    行辦理採購流程,並授權各科(室)主管代決行,免會秘書室;新台
    幣一萬元以上之小額採購,仍應移由秘書室辦理。



七、各單位辦理採購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得免估價單;逾新臺幣
    一萬元者,須有一家以上廠商估價單;新臺幣五萬元至十萬以下之
    採購,應事先簽報本局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經核准後始得辦理
    採購。因故未附估價單或取得估價單有困難者,應於簽案或請購單
    註明。
    採購物品為消耗品或新臺幣一千元以下物品者,由使用單位自行登
    記列管,不需填寫財產或物品增加單。


八、依「物品管理手冊」第十九及二十一條規定,本局各科(室)依權責
    採購(採購金額一萬元以下)事物用途等消耗用品之核發,領用人應
    填送領物單,經單位主管審核後核發;年度並應辦理盤點及製作領
    用紀錄。


九、本要點採購流程如下:
    (ㄧ)請 購 程 序 :填具請購單(預算動支簽證)會簽採購單位(秘書
                      室)、預算控管簽核(會計室)、機關首長決行。
    (二)憑證核銷程序:使用單位完成驗收會簽財務登記(秘書室)、審核
        (會計室) 、機關首長決行後、交付憑證核銷(會計室)。



十、本局粘貼憑證用紙(請購單)請款單據之驗收人員不得為採購人員。


十一、有關業務單位已奉核准與廠商訂定合約(如影印機租賃等)規定或已
      簽奉核准支付各類出席費、誤餐費、交通費等項目,應依第六點方
      式辦理,不受採購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之限制,惟仍不得逾公告金額
      之十分之一。


十二、動支經費請示單授權限額準用第六點規定辦理。

十三、各採購單位承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
      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前項人員對於
      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或姻親、或同財共
      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