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列管標案之切實執行,提升管理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府各機關及其所屬二級機關(以下簡稱各主辦機關)。
三、符合下列原則之標案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辦理管制考核事宜:
(一)中央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補助計畫。
(二)本府預算依政府採購法〈分工程、勞務或財物採購〉預算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標案。
(三)其他上級或市長交辦列管標案。
未列之各項標案,應由各主辦機關自行列管,並應確實掌握及督導標案執行情形。
四、為提升列管執行績效採網路管考,透過本府標案管考系統〈網址:http://assess.gov.tw〉依各期程檢核點預定及實際進度列管。
(一)府列管:工程採購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勞務或財物採購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
(二)機關列管:工程、勞務或財物採購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由系統列管;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由機關自行列管。
五、列管標案跨年度執行部分除經本府專案核定者外,應分年編列預算分期付款,以提升預算執行率,並於完工後併入年度考核。
六、府列管標案之管制、考核,分為平時管制及年終考核,其計畫之管制考核作業格式及獎懲標準,由研考會於實施計畫中另定之,自行列管標案得參照辦理。但基本設施補助計畫之管制考核中央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七、各列管標案主辦機關應依核定之預定期程貫徹執行。但符合下列規定得申請調整預定期程或得申請撤銷管制之條件者,不在此限: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調整預定期程:
1.機關或其所屬二級機關任務變更、編併或裁撤,影響計畫執行。
2.政策或法規變更,影響期程執行。
3.年度工程標案預算(資源)增減,影響期程執行。
4.遭遇不可抗力之特殊因素,嚴重影響期程執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撤銷管制:
1.機關或其所屬二級機關任務變更、編併或裁撤,無法辦理。
2.政策或情勢變更,應予停止辦理。
3.原奉核定之資源條件消失,無法辦理。
4.併案或分案管制。
管制標案之調整或撤銷,應簽奉市長核定,個別計畫之調整次數原則如下:
(一)總預算經費新臺幣一百萬以上未達一千萬元者,得於總工程期程內修改一次。
(二)總預算經費新臺幣一千萬以上未達五千萬元者,得於總工程期程內修改二次。
(三)總預算經費新臺幣五千萬以上者,得總工程期程內最高修改三次。
如因工程採用特殊設計、工法等原因工期二年以上者,經簽准者除外。
八、本府預算經議會通過簽准後〈含年度追加預算案件、中央補助款案件、民間捐助案件、專案列管案件),一個月內應主動提報本府標案管考系統列管,如經比對本府發包決標資料,發現漏列一件者,承辦人申誡一次,以此類推,如同一單位漏列五件以上,直屬主管申誡一次。
九、本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組成列管標案年終考核小組,辦理府列管標案年終書面及實地考核。
前項考核小組由市長指定一人擔任召集人,本府研考會主委擔任副召集人,另外聘專家學者五人至七人擔任府外委員。
十、府列管標案年終考核之等第評定標準如下:
(一)優等:九十五分以上者。
(二)甲等: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五分者。
(三)乙等:七十五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
(四)丙等:六十五分以上未達七十五分者。
(五)丁等:未達六十五分者。
十一、本府得依年終考核成績,對受考核主辦機關主管、主辦人員,依下列獎懲標準辦理獎懲:
(一)優等,主辦人員記功二次、主辦機關直屬主管記功一次。
(二)甲等,主辦人員嘉獎二次、主辦機關直屬主管嘉獎一次。
(三)乙等,主辦人員、主辦機關直屬主管,不予獎懲。
(四)丙等,主辦人員、主辦機關直屬主管各申誡一次。
(五)丁等,主辦人員、主辦機關直屬主管各記過一次。
主辦人員或主辦機關直屬主管同時有數項標案達獎懲標準時,以最高獎懲額度為限。
標案整體平均成績為優等者,機關研考人員記功一次;平均成績為甲等者,研考人員嘉獎一次。
各主辦機關在同一年度內實施同一性質考核並予獎懲者,不再重複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