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協助災民減輕稅負,於災害發生時即時主動勘查受災情形,辦理減免及輔導轄區內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各項稅捐減免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稅目: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
三、作業方式及減免規定
(一)轄區內發生地震、颱風及水災等重大天然災害,作業方式如下:
1、立即成立「災害減免勘查服務小組」,由企劃服務科及相關業務單位遴員組成,並視災情輕重由局長或授權指定之人員為召集人。
2、為使納稅義務人瞭解災害損失得減免之稅目、申請手續及期限,應以下列方式加強宣導:
(1)主動於網站及媒體發布新聞,籲請受災納稅義務人依稅法有關規定辦理。
(2)主動派員或透過區公所人員、里長、鄰長、里幹事赴受災地區分送災害減免稅捐申請書表及宣導資料。
(3)洽請當地廣播電台、報社、有線播放系統或其他傳播媒體加強宣導,以達到普遍知悉之宣導效果。
3、本局相關單位於重大災害發生後,應定期或視實際需要適時填報「災害減免辦理情形統計表」(如附表)送企劃服務科規劃設計股彙整陳核。
(二)接獲臺中市消防局、警察機關、各區公所或其他相關機關災害通報,主動勘查辦理減免,作業方式如下:
1、傳真或函文方式通報者,由秘書室文書股分別交業務單位及企劃服務科研考股辦理稅捐減免及管制。
2、利用電話通報案件,由企劃服務科規劃設計股錄案後,交秘書室文書股,按受理傳真、電子郵件案件程序辦理。
3、分局接獲「災害減免傳真通報」後,派員前往勘查受災戶受損情形,主動辦理房屋稅籍註銷或稅捐減免相關事宜,並將辦理情形副知企劃服務科研考股解除列管。
(三)蒐集新聞、雜誌等災害報導或接獲輿情時,主動勘查辦理減免,作業方式如下:
1、企劃服務科宣導股每日蒐集新聞、雜誌等災害報導,由專責人員將相關災害損失報導剪貼於稅務新聞資料處理表陳核後,傳真所轄分局辦理,並送企劃服務科研考股列管。
2、分局接獲「稅務新聞資料處理表」後,應派員前往勘查受災戶受損情形與辦理稅捐減免相關事宜,並將辦理情形副知企劃服務科研考股解除列管。
(四)災害發生時,各項稅捐減免申請期限及輔導方式,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房屋稅
(1)受重大災害,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2)房屋因遭受天然災害毀損,經區公所認定不堪使用須重建者,於重建完成前,免徵房屋稅;免徵期間不得超過三年。
(3)房屋因遭受天然災害,經區公所認定聯外交通中斷致無法正常使用者,無法使用期間免徵房屋稅;免徵期間不得超過三年。
(4)房屋遭受水災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以實際淹水每三十日停徵一個月房屋稅,不足三十日者以三十日計。
上述第(1)至第(4)之減免,依市政府、各地政事務所、區公所、里辦公處或其他機關函送清冊憑參勘查辦理,依前述(1)申請減免者自災害發生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2、地價稅
(1)土地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時,地價稅全免。
(2)房屋判定全倒或不堪使用,經核定房屋稅全免者,房屋基地之地價稅亦同步准予免徵,減免原因消滅時,則依規定恢復課稅。
(3)納稅義務人自行申請災害減免者,得於災害發生後三個月內為之,不受原規定期間之限制。
(4)依市政府、各地政事務所、區公所、里辦公處或其他機關函送清冊憑參勘查辦理。
3、使用牌照稅
汽車及一五一cc以上之機車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自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得不受原規定期限一個月內之限制,另再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主管稅捐機關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
4、娛樂稅
(1)查定課徵之娛樂稅代徵人,因災害而受損害,得依勘查結果,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計徵
娛樂稅。
(2)申請期限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