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3:4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辦理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市低收入及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
    因傷病住  院需他人看護之身心障礙者,獲得妥善照顧,並減輕其負
    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設籍本市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列冊低收入戶或符合申領本市中低
      收入身心障礙生活補助標準者(含居住於公立、私立身心障礙教、
      療養機構之身心障礙者)。
(二)因傷病住院治療經證明需專人照顧者。但中央健保局公告之慢性病
      範圍非因急病入院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專職人員看護(需為專人專職一對一照顧)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用新臺幣一千五
      百元。
(二)中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用新臺幣七百
      五十元。
(三)申請人實際僱請專職人員看護費用低於補助標準者,以實際支付金
      額核定。
(四)機構之現有人員、外籍監護工看護及家庭監護工看護者,不予補助。
    申請由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之配偶、直系親屬或二等旁系血親看
    護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七百五十元。
(二)中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三百七十五元。
    前二項補助每人每年最高一百二十日。
    入住隔離病房、加護病房、呼吸照護病房、呼吸照護中心等病房期間
    ,不予補助。


四、申請人應於出院日起三個月內檢附下列表件,逕向戶籍地之區公所提
    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件一)
(二)申請人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三)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四)低收入戶者,檢附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已核列中低收入身心
      障礙者生活補助者,檢附中低收入戶證明,如無核列者,檢附中低
      收入戶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調查表、全戶所得、財產證明。
(五)醫院之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工員出具之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身
      心障礙者傷病住院看護證明書。(附件二)
(六)醫院診斷書正本註明『需請專人照顧』,如有入住隔離病房、加護
      病房、呼吸照護病房、呼吸照護中心者並註明入住期間;申請人已
      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以在全民健康保險局特約醫療院所住院者,
      未參加者以在公立或財團法人醫療院所住院者為限。
(七)僱請專職人員照顧者,應檢附看護費用發票或收據正本、照顧人員
      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病患服務員、照顧服務員或其他相關結業證
      書、證照影本並簽章證明與正本相符。
(八)由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之配偶、直系親屬或二親等旁系血親看
      護者,應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可證明親屬關係者免
      附);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具領者,應另檢附委託書(附件三);
      安置於身心障礙教、療養機構符合資格之身心障礙者,得由其機構
      逕向戶籍地之區公所申請辦理。申請人已死亡如繼承人有二人以上
      ,得由其繼承人出具共同委任切結書(附件四)及遺產稅繳清或免
      稅證明,由受委任人申請具領(如無遺產者,應檢附身心障礙者之
      最新所得、財產證明及贈與資料佐證)。
(九)具領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申請人虛偽不實申請本補助或重複申請者,應追回已領取費用,如有
    涉及刑事責任,移送法辦。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逐年編列預算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