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
機關)對於收入款項之退還,特訂定本要點。
二、繳入臺中市市庫總存款戶(以下簡稱市庫)之收入或暫收款項,依法
令規定或經原收入機關發現錯誤或因其他原因經簽報核准,應退還一
部或全部者,除各區公所、戶政、地政事務所自行辦理收入退還外,
餘由各一級機關辦理收入退還。
三、前點應退還之收入款項,各機關應確實查明退還款項入帳日期、金額
及支用金額,簽會會計單位,依據簽奉核准之簽呈正本,核實填具市
庫收入退還書(以下簡稱收入退還書,格式一),於簽呈正本註明開
立日期及編號,並填具辦理收入退還案件登記簿(格式二)。
四、已開立之收入退還書應送請市庫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將應退還受款人
之款項,以存帳方式匯入其指定之金融機構或郵政公司帳戶為原則。
但受款人未指定金融機構或郵政公司帳戶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得先取得領款收據者,填具以各機關專戶為受領人之收入退還書,
送請市庫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將款項轉入該機關專戶,再簽開專戶支
票予受款人。
(二)無法事先取得領款收據者,填具以各機關專戶為受領人之收入退還
書,送請市庫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將款項轉入該機關專戶,再簽開專
戶支票以預付方式交予受款人,並於規定期限內辦理預付帳務轉正。
五、收入退還書應蓋用主辦出納、主辦會計及機關首長之印鑑,並送至市
庫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辦理登記;更換時,亦同。
六、各機關辦理收入退還案件,其主管機關及本府財政局得隨時派員抽查
,如有違反本要點規定者,得依情節予以議處。
七、各機關簽發之收入退還書致市庫受損害者,除依法懲處外,各相關人
員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賠償市庫之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