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為辦理縣屬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順利興建區域性公共污水處理廠,並敦
親睦鄰,回饋地方,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區域性公共污水處理廠,指縣屬跨鄉 (鎮、市) 公共污水
下水道系統之污水處理廠 (以下簡稱污水廠) 。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對污水廠所在地之鄉 (鎮、市) ,於建設期
間編列建設回饋經費,營運期間編列營運回饋經費。
第 3 條
建設回饋經費之計算方式如下:
污水廠用地面積×【污水處理廠計畫收集處理非該污水廠所在鄉 (鎮、市
) 之污水量÷污水廠計畫總收集處理污水量】×新臺幣二百元。
前項污水廠用地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計算。
本自治條例施行前已設置之污水廠擴建時,依其擴增之用地面積計算之。
第 4 條
建設回饋經費,以發給一次為限,並得於建設期間以分年或分期方式發給
。
第 5 條
每年度營運回饋經費之計算方式如下:
污水廠上年度實收公共污水下水道使用費×百分之五×【上年度污水廠收
集處理之非該污水廠所在鄉 (鎮、市) 之用戶污水量÷上年度污水廠收集
處理之總用戶污水量】
污水廠上年度實收公共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未達上年度污水廠操作維護成本
總額時,前項污水廠上年度實收公共污水下水道使用費依該廠上年度操作
維護成本總額計算。
第 6 條
回饋經費由本府依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核計,並編列於相關年度預算。
第 7 條
回饋經費由污水廠所在鄉 (鎮、市) 公所擬訂年度執行計畫,經本府核定
後,由該所納入預算辦理。
第 8 條
回饋經費限用於下列事項:
一、公共設施設備之興建、增購、管理及維護。
二、獎學金及助學金。
三、一般體檢及特殊體檢。
四、公益服務活動。
五、下水道及環保工作之推廣宣導費用。、
六、其他社會福利。
第 9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