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列管重要標案之執行,確實控制工程進度,特設置臺中市政府年度列管標案督導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協調推動市政建設,以期達成施政預定目標。
二、本會報依政府採購法〈分工程、勞務或財物採購〉預算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標案採網路管考,透過本府標案管考系統依各期程檢核點預定及實際進度列管。
(一)府列管:工程採購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勞務或財物採購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
(二)機關列管:工程、勞務或財物採購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由系統列管;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由機關自行列管。
(三)列管標案執行績效及效益之評估與考核,進度落後案件之實地查證。
(四)列管標案調整或撤銷申請案之審議與核議。
(五)核議有關列管標案執行工作人員績效優劣之獎懲事宜。
(六)其他有關促進本市列管標案順利執行事項。
三、本會報由市長指定一人擔任召集人,幕僚業務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辦理。
四、本會報每月20日前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本會報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規劃單位、監工、承包商、建築(設計)師及有關業務機關(單位)及管線單位列席。
六、本會報所需作業經費,由本府各項相關經費項下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