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轄區內地震等災害發生致有罹難者時,罹難者相關處理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主辦機關為本府民政局。
三、本要點權責機關分工如下:
(一)本府民政局:督導公立殯葬事宜。
(二)本府社會局:辦理罹難者家(親)屬救助事宜。
(三)本府消防局:辦理災害現場人命救助,遇有罹難者即通報警察機關。
(四)本府警察局:辦理災害現場秩序維持、保全證據、通知家(親)屬、協助遺體相驗及罹難者身分確認事宜。
(五)本府衛生局:辦理臨時遺體安置場所防疫事宜。
(六)本府環保局:辦理臨時遺體安置場所消毒事宜。
(七)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所:
1.聯繫所屬殯葬設施整備遺體存放及火化設備,規劃設置臨時遺體安置場所,調度屍袋及冰櫃等物資。
2.督導殯葬禮儀服務業者妥為處理遺體搬運、衛生維護及協助安置等事宜。
3.安排並辦理遺體火化事宜。
4.統計死亡人數,製作罹難者名單清冊。
5.規劃辦理聯合奠祭,協助無力辦理殮葬之家(親)屬殯葬等事宜。
四、臺中市轄區內發生地震災害致有罹難者,其遺體依下列作業程序處理(流程圖如附圖):
(一)前置作業。
(二)初步處理及通報。
(三)遺體相驗認領。
(四)遺體安置。
(五)遺體火化。
五、第四點之前置作業程序如下:
(一)本府警察局應即派員前往遺體停放處所作初步調查後,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遺體相驗事宜。
(二)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所應辦理公立殯葬設施整備及運用,視需要設置臨時遺體安置場所,安排遺體火化,並督導民間合法業者協助辦理運送、安置遺體等事宜。
六、第四點之初步處理及通報程序如下:
(一)最先到達處理之機關如發現遺體需儘量保持現場完整,並即通報本府警察局。
(二)處理之機關應先將遺體裝入屍袋,並移至安全處所。
(三)發現災害嚴重致有大量罹難者時,應即刻通報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所。
七、第四點之遺體相驗認領程序如下:
(一)本府警察局應詳細檢查、照相及紀錄罹難者之性別、面貌、身體特徵、衣著服飾、遺留物及攜帶物品文件等,將遺物編號置入證物袋,填列明細表,迅即通知其家(親)屬,配合檢察官相驗後,協助家屬處理遺體及遺物。如罹難者無家(親)屬或家(親)屬所在不明或家(親)屬不願出面處理時,得準用臺中市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二)如罹難者為外籍人士,應循警政及災防系統通報外交部轉通報該國駐臺外交機構;如罹難者為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應通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三)如為無法確認身分之遺體,應依臺中市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規定辦理。其中去氧核醣核酸(DNA)檢體及體質人類學鑑定(含牙齒)相關檢體,經採集後送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檢驗建檔。
(四)本府警察局依法處理遺體程序完結後,除經家(親)屬認領,自行委託殯葬禮儀服務業者承攬服務外,應即通知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所辦理運送、安置遺體事宜,不得擅自轉介或縱容殯葬禮儀服務業者逕行提供服務。
八、第四點之遺體安置程序如下:
(一)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所應聯繫所屬殯葬設施,就遺體存放及火化設備先予整備,請所屬殯儀館或督導民間合法業者協助辦理運送、安置遺體事宜;必要時,得聯繫鄰近直轄市、縣(市)殯葬主管機關協助辦理。
(二)如為災害嚴重或災害現場位處偏僻等情形,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所必要時得設置臨時遺體安置場所,調度屍袋及冰櫃等物資,向鄰近縣(市)殯葬主管機關請求支援,如仍無法處理應通報內政部協調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殯葬主管機關得視遺體安置處理情況撤除臨時遺體安置場所,並由衛生環保機關確實進行該場所消毒防疫事宜。
(三)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所應督導殯葬禮儀服務業者將遺體妥為搬運、衛生維護,置入棺木、存放冰櫃或裝入屍袋,遺體裝入屍袋內須放置乾冰,並即時移送殯儀館或臨時遺體安置場所冰存,並將罹難者編號列冊,俾供辨識認領。
(四)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所應統計死亡人數,就罹難者及其認領家屬之基本資料,製作罹難者名單清冊,並妥為保存。
九、第四點之遺體火化作業程序如下:
(一)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所應儘速安排並即時辦理遺體火化事宜。
(二)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所得協調私立火化場辦理遺體火化事宜;必要時,得聯繫鄰近縣(市)殯葬主管機關協助辦理,如仍無法處理應通報內政部協調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
十、罹難者奠祭及殮葬事項如下:
(一)為災害嚴重、公共衛生防疫或加速遺體處理作業流程等情形之需要,臺中市殯葬管理所得適時規劃辦理聯合奠祭、火化後安置於骨灰(骸)存放設施等事宜。
(二)有家(親)屬無力辦理殮葬情事,本府民政局、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所應依臺中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積極協助,並通知本府社會局處辦理其救助事宜。
十一、臺中市轄區內發生其他重大災害致有罹難者時,其遺體之處理事宜,得準用本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