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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陸橋地下道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人行陸橋、地下道之管理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人行陸橋、地下道,係指本府興建或機關團體興建移交本府管理,供行人通行之陸橋、地下道。


三、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機關)為本府建設局、社會局、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警察局、各區公所、學校。


四、人行陸橋地下道管理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府建設局:構造物及電氣設備等硬體設施損壞之整修。
(二)本府社會局:安置遊民或通報。
(三)本府環保局:人行陸橋廣告設置之審查及管理。
(四)本府警察局:流動攤販之驅離取締及維護民眾通行安全。
(五)各級學校:專供各級學校內使用之人行陸橋,有硬體設施毀損時,通知本府建設局處理。
(六)各區公所:人行陸橋、地下道路面之清潔,有硬體設備毀損時,通知本府建設局處理。


五、人行陸橋設置廣告,應向本府環保局申請。
人行地下道設置廣告,應由申請人塡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
(一)計畫書。
(二)廣告格式、內容。
(三)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由管理單位會同環保局、臺中市警察局審查後核准設置。
第二項之申請人以認養人行地下道者為限。但本府及所屬機關辦理政令宣導或民間捐贈之公益性廣告,不在此限。


六、人行地下道設置廣告燈箱廣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地點由本府建設局指定。
(二)廣告突出人行地下道牆面不得超過二十公分。
(三)廣告內容、色彩及型式角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設置:
1.有礙行人安全。
2.有礙清潔維護。
3.有礙觀瞻或發生危險之虞。
4.有礙風化或擾亂公共秩序。
5.廣告內容未經本府核准。


七、人行陸橋、地下道管理,得由法人、機關團體或個人認養,或由本府委外經營,其認養及委外經營,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