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公務停車證之核發及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公務停車證之核發對象如下:
(一)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之公務車輛:由本府秘書處審查、製作核發,並列冊登載車號及證號送本府交通局備查。
(二)其他因公務需要核定之車輛,由本府交通局製作核發。
三、公務停車證須張貼於車前擋風玻璃左上角明顯處,以資識別;如 未張貼或張貼隱蔽致無法辦識、核對者,仍應依規定繳費。如停車證需更換車號,應持原停車證及有關證件至本府秘書處或交通局辦理更換。
四、領有公務停車證之車輛,停放於適用本證之臺中市公有停車場,免予收費;停放於其他非適用停車場,仍應依各停車費率繳費。
五、公務停車證擅自塗改或車號與停放車輛不符時,仍應依規定繳費。
六、公務停車證遺失,應由所屬單位檢具申請書及有關證件至本府秘書處或交通局辦理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