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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客語薪傳師傳習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1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展客家文化永續傳承,落實客語薪傳師制度,提升客家語言文化傳習之效能,並增加民眾對客家之認同及使用客語之意願與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經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認定之客語薪傳師並限於本市轄區內開班。


三、 補助範圍:
(一) 客語傳習班:教授客語及口說藝術等。
(二) 客家文學傳習班:傳統、現代文學及劇本等。
(三) 客家歌謠傳習班:傳統歌謠、現代歌曲及童謠等。
(四) 客家戲劇傳習班:傳統戲曲及現代戲劇等。


四、 申請者應檢具申請表、計畫書與經費概算表向本會申請補助,並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 開班人數:每班開班人數至少達15人以上,每班學員19歲以下者
       至少占二分之一。
(二) 開班場地:基於維護學員安全之最佳利益考量,可擇本市轄區內
       之社區、交通便利之學校、公共圖書館、合作之民間團體、文教
       基金會及宗教團體等提供有足夠使用活動空間,且符合公共安全
       標準之建物(含消防設施)。
(三) 上課時數:每班以36節為原則,並連續上課達8週以上,且每週
       上課時數須達2小時以上、每次上課時間最多以3小時為限。
(四) 鐘點費:每節50分鐘以新臺幣八百元整為上限。
(五) 場地費及宣導費:每班以新臺幣六千元整為上限,且不得購買
       宣導品或贈品。
(六) 教材費:每人以新臺幣一百元整為上限,含講義資料之印刷費
       及相關材料費。
(七) 雜支:以補助總經費之百分之五為上限,支用範圍以執行計畫
       所需為限。



五、 補助原則:
(一) 同一申請者每一年度補助以不超過二次為原則,每一次補助以不超過二班為原則。
(二) 依本要點接受補助尚未結案者,不得再行提出申請,其提出申請者,得不予受理。
(三) 同案不得同時向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及本會申請補助。


六、 申請程序:
各申請者應於當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或六月三十日前檢具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客語薪傳師證書影印本及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傳習課程內容、實施方法、學員規章、經費來源、概算及預期效益)二份,連同電子檔,函送本會辦理,或於線上申辦,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本會得不予受理;表件不全者,本會得請申請者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會得不予受理。


七、 審查作業及結果通知:
(一) 由本會依本要點就申請者資格、表格及資料是否齊備等進行初審,並擬具初審意見,供單位主管複審,簽請本會主任委員核定。
(二) 所提之申請案件,應於完成審查後,將核定結果函復各申請者。


八、 審查考量原則:
(一) 對客家語言、文化之影響程度。
(二) 實施計畫內容詳實具體可行之程度,含方法是否明確、策略是否有效及行政協調作業是否周延等。
(三) 經費運用情形(含經費編列是否覈實嚴謹及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經費情形)。
(四) 以往辦理之績效(含學員通過客語能力認證比率)。
(五) 結合運用當地社區資源之動員情形。
(六) 對客家相關語言文化活動永續成長之貢獻程度。
(七) 傳習課程配合本會施政重點之程度、師資與課程規劃情形。
(八) 傳習課程地點是否符合安全及便利之規定。
(九) 申請時每班學員19歲以下者是否超過二分之一,及學員名單是否重複等。


九、 管制與追蹤:
受補助者應照核定計畫切實執行。如有變更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之情事,應填具客語薪傳師傳習計畫變更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詳述理由,報本會核准。


十、 訪查與督導:
(一)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派員實地訪查或邀請受補助者到本會說明。每班至少訪查一次。
﹙二﹚ 訪查人員由本會指派專人或委託專家學者擔任。
﹙三﹚ 訪查人員應填寫訪查紀錄表(格式如附件三),於訪查結束後二週內填報訪查報告。
﹙四﹚ 訪查事項如下:
1、計畫是否按照預定目標及進度執行。
2、已有執行成果,與預期效益是否符合。
3、執行過程中是否有困難需協助解決。
4、相關資料是否於適當位置標明「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輔導或補助」等字樣。
5、是否已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資料備查。
6、是否以公開發表計畫之方式展示成果。
7、經費是否按照本會核定項目覈實支用。
8、支出原始憑證是否依照「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9、實施地點是否符合安全及便利之規定。
10、開班人數是否符合規定及19歲以下者是否為二分之一以上。


十一、 獎懲:
(一) 成果績效顯著者,優先列為下年度補助對象;未依計畫辦理或執行績效不彰者,視情節輕重核減補助經費或下年度不予補助。
(二) 如經查核有不符者,每班每次將酌減總經費四千元整;實際執行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補助經費未依指定用途支用,經費有虛報浮報、如經查核未依規定辦理達二次以上者或其他違反本要點之情事者,本會得撤銷其補助,並得於一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三) 若執行進度已嚴重落後,明顯無法於申請年度完成者,本會得取消補助資格,並視情節輕重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款項。


十二、財務管理:
(一) 經核准之申請補助案,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應於變更前十五日內報本會重新核定,未依規定辦理者,本會得撤銷其補助。但因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二) 受補助者於計畫核定後,完成招生作業及上課時數達二分之一時,得檢送學員名冊、上課簽到冊、課程表及核定計畫總經費二分之一之收據,送本會請領補助款。
(三) 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或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檢具收據、活動總經費支出明細表、學員規章、簽到冊、課程表、獲補助項目、金額明細表(如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補助項目支出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及相關資料報本會請款。
(四) 成果報告書應視活動性質,分別檢附活動照片、影音紀錄、競賽成績、研習心得或其他客觀上可稽查之資料供核。
(五) 逾期未請款,經本會通知限期請款,屆期仍未請款且無合理原因者,撤銷其補助。
(六) 原始憑證應依據「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並加裝封面,依序裝訂。
(七) 個人所得部分,核銷時應檢附收據,其中人員費用部分認屬各受領人之薪資所得,於給付時由本會依法扣繳所得稅。
(八) 受補助者應為計畫執行人,如有違反,得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補助款,逾期未繳回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十三、 相關規定:
(一) 補助申請案不得列本會職員擔任有報酬之職務,否則不予補助。
(二) 各項宣導資料、書刊及宣導影片等,應於適當位置標明「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補助」字樣,未標明者,本會得撤銷或核減其補助。
(三) 受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受補助者應覈實辦理,如有偽造不實之情事,應負法律責任。
(四) 受補助者應擔保其著作及申請計畫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有該等情事致本會權益遭受損害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受補助者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五) 語言類受補助計畫,涉客語拼音及用字者,須依教育部公告內容辦理。
(六) 相關課程內容如涉及著作財產權爭訟,應取得授權依據,其無法取得或未檢附授權證明者,不予補助。
(七) 受補助者應公開發表計畫之成果,其形式係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適當之方法使公眾週知。
(八) 受補助者就補助案所提供之文件及成果報告等資料,同意無償授權本會作為非營利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
(九) 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本會恕不退件。
(十) 學員:每班19歲以下者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且同一申請人或相近地點之申請人,學員不得重複。
(十一) 申請者得結合學校辦理本計畫,惟不得於正常上課時間開課及影響學校正常教學。
(十二) 請確實評估開課時段、每次授課時數及內容規劃之合適性,以符合學員身心發展及有效學習之需求,且每班平均出席率須維持八成以上,未達者將依比例酌減補助之鐘點費。
(十三) 學員名冊最遲應於開課二次後,檢送學員名冊送會核定,未依規定辦理者,本會得撤銷補助或酌減百分之二十之補助經費。
(十四) 每位學員最多可參與本計畫以六次為原則。
(十五) 參加學員若為學齡前兒童,得以點名單代替簽到表。


十四、 政策性補助項目,得不受第五點及第六點之限制,並應經專案審查、報奉核定後實施。

十五、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六、本要點經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