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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鼓勵民眾參與創新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6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辦  法: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民眾就地方稅法令、稽徵作業、為民服務措施研提具體建議,作為業務興革參考,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對象:一般民眾。

三、提案方式:民眾得以郵寄、傳真、網路、現場及電話等方式向本局為之。

四、執行方式
(一)將鼓勵民眾參與創新建言表(如附表一)放置於各分局民眾書寫區,並建置於網站供民眾下載。
(二)民眾以網路提出建言者,由企劃服務科負責收件;以電話提出建言者,由接聽人員協助填具建言表;以其他方式提出建言者,由各受理單位負責收件。
(三)各受理單位於收件、登錄於專簿後,三日內將資料送交企劃服務科彙辦。


五、審核方式
(一)企劃服務科收到建言表,應錄案管制,並依建議內容之性質分送主管業務單位;提案內容涉及二個單位以上者,由企劃服務科陳報局長核示主管業務單位,主管業務單位應主動協調其他相關業務單位彙整意見。
 (二) 主管業務單位應於企劃服務科轉交提案後二十日內進行評估,並敘明理由製作鼓勵民眾參與創新建言評估報告表(如附表二)陳核後,送回企劃服務科彙整,並將建議採行案件提送創新提案審核小組審議。
(三)經審議採行者,由企劃服務科列管至實施為止。
(四)提案人建議事項重複或雷同者,以第一位向本局提出建議案者為獎勵對象。



六、獎勵範圍及方式
民眾創新建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局專函致謝及致贈新台幣一千元等值獎品,並於網站公開表揚。
 (一)對地方稅法令提出修正建議,經本局報經財政部錄案參採者。
 (二)對稽徵作業提出興革建議,經本局審議採行者。
 (三)對本局各項便民服務措施提出具體修正或創新意見,經審議採行者。



七、未符合獎勵範圍者,由本局函復無法採行之理由,並致謝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