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少年醫療
補助經費審查及核發作業事宜,特訂定本計畫。
貳、本計畫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主辦單位為本府社會局,協辦單位為本市
區公所、醫療院所、療育機構。
參、補助對象:
一、設籍本市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未滿十八歲之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
二、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之弱勢兒童及少年並符合下列資格者:
1.符合領取臺中市中低收入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資格者。
2.符合領取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資格者。
3.符合領取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未滿十八歲之兒童
及少年。
4.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
5.本府安置於立案之公私立兒童、少年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
之兒童及少年。
6.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兒童及少年或領有全民健康保
險重大傷病卡之兒童及少年,(以上兩項需具領取中低收入家庭
內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補助資格。)
7.領有發展遲緩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之七至十二歲兒童。
8.其他經本府社工員訪視評估有必要補助之兒童及少年。
本計畫所稱申請人係指受補助兒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本府社工員
及本府委託安置於公私立育幼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或寄養家庭家長。
第七項領有發展遲緩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之七至十二歲兒童,限申請
療育訓練費資格。
肆、本計畫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部分:
1.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療育訓練費及交通
費。
2.協助繳納有未保、中斷和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
3.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但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未補
助之費用為限。
4.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膳食費。
5.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6.其他經評估有必要補助之項目。
二、弱勢兒童及少年部分:
1.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
2.協助繳納前未保、中斷和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
3.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膳食費。
4.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醫療費用。
5.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但以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
未補助之費用為限。
6.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7.無健保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
8.其他經評估有必要補助之項目。
伍、補助項目標準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療育訓練費及交通費。
1.評估費:凡為本補助對象之兒童,可至衛生署委託辦理之聯合評
估中心或區域級以上醫院,進行發展遲緩評估,其費用健保不給
付之項目,申請者可檢據請款,以實報實銷方式全額補助(若評
估結果非發展遲緩兒童則不予補助)。
2.療育費:補助健保不給付之療育項目而須自付之費用(掛號費除
外),補助對象須至本府審核通過之療育單位接受療育服務,並
依其檢據之實際支出金額補助,每人每次最高為新臺幣四百元,
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四千元。
3.交通費:符合低收入戶資格,每人每次最高補助金額為二百元,
每月補助額度與療育費用合計最高五千元。
二、協助繳納前未保、中斷和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
1.兒童及少年有未保、中斷或欠繳之健保費,由本府於每年三月五
日及七月五日前統一造冊向健康保局查詢欠費情形並確定補助名
單,其款項由本府直接繳納給中央健康保險局。
2.每人以補助一次為原則。經本府補助後,如仍有欠繳情形,本府
不再補助;但有特殊情事並經本府社工員提供開案服務認為有需
求者,不在此限。
三、住院期間之看護費、膳食費及其他費用:
1.看護費與膳食費依實際住院天數據實補助。但入住隔離病房、加
護病房期間不予補助。
2.膳食費依醫院收費標準檢據實報實銷,申請時需檢附自費明細表
為憑。
3.看護費以經醫療院所開立證明需看護者為限,住院期間經醫療院
所開立證明需僱請專人看護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
,每年最高補助三十日,全年補助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六萬
元。
4.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醫療費用:依其檢據之實
際支出金額補助,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5.下列項目之費用不在本補助給付範圍:
(1) 依其他法令應由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2) 預防接種之自費項目及其他由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3) 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
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變性手術。
(4) 指定必須之藥品及材料費。
(5) 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6) 人體試驗。
(7) 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8) 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
性之裝具。
(9) 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自費病房費用之差額。
(10)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不給付之診療服務及藥品。
四、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
之生產、流產費用及其他經評估有必要補助之費用,依其檢據之實
際支出之金額補助,且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未補
助之費用部份。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五、親子血緣鑑定費用:依其檢據之實際支出金額補助,每人每年最高
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六、無健保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按全民健康保險有給付項目檢據
依其實際支出金額補助,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台幣三十萬元。
陸、申請程序及時間:
一、發展評估費、療育訓練費及交通費,由申請人檢具下列文件,並以
季為單位至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第一季於四月八日前申
請;第二季於七月五日前申請;第三季於十月五日前申請;第四季
於十二月十五日前申請;十二月十五日後之案件於次年度第一季併
案申請),區公所應於截止日後五日內送本府辦理,如申請檢附文
件缺漏者,經本府退件後,申請人應於五日內補正文件送本府辦理
,逾期不予受理:
1.申請表。
2.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3.健保未給付之評估內容或報告、療育單位核章之療育記錄。
4.已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醫療院所收據正本。
5.符合補助資格之證明文件:一年內發展遲緩證明(綜合報告書、
診斷證明)或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
6.具領款收據正本一份。
7.申請人或監護人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二、未保、中斷和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 於每年三月五日及七月五日
前提出):
(1) 由本府社工員填具臺中市低收入戶暨弱勢兒童是否積欠健保費
名冊,並檢附訪視評估表提出申請。
(2) 區公所受理申請後初審,符合補助對象(第參條第二項第七款
不適用本項補助),應檢附相關資格核定通過公文影本,文件
逕送本府複審。
三、申請除前兩項規定之醫療補助費用( 自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
請):
1.申請表。
2.檢附戶口名簿或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3.具領款收據正本一份。
4.申請人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5.符合補助資格之證明文件(每次申請時應檢附核定公文影本):
(1) 低收入戶之兒童及少年應檢附低收入戶證明。
(2) 符合臺中市中低收入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3)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4)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者。
(5) 具領取中低收入家庭內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全民健康保險自付
保險費之罕見疾病或重大傷病之兒童及少年,應檢附罕見疾病診
斷證明書或重大傷病卡影印或區公所開立之身份認定證明。
6.醫療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須註明住院病房類別與住院天數)。
7.申請看護費需檢附醫療院所主治醫師出具之須僱請專人看護證明正
本。
8.看護費收據正本。
9.看護人員看護切結書及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或相關專業證照。
10.應自行負擔之住院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申請住院期間之膳食費需
檢附自費明細表)
11.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及其他經本府社工員評估有必要補助之兒童及
少年,需另檢附本府社工員之評估報告表。由兒童少年安置機構申
請者應檢附與本府訂定之安置契約與個案安置公文。
12.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柒、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即予以初審,符合規定者應填具應補助金額併同應
備文件送本府複審。本府受理申請或收到區公所移請覆核之案件後,應
即予以審核,不符合資格者即通知限期補件,符合資格者應以函文告知
申請人本府補助金額並辦理後續撥款事宜。
捌、本案經費由本府編列相關預算支應,並至該年度編列經費用罄為限。
玖、申請人以虛偽不實文件申請補助或重複申請者,本府應即停止補助,並
追回其已領之補助費用,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壹拾、已領取社會福利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本計畫相同項目之補助;如有
重複領取者申請人應將款項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