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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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演藝活動補助作業要點
歷史法規:
民國 101 年 03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演藝活動補助作業要點(101.3.23修正).doc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為推動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
)多元表演藝術之發展,並對表演藝術活動補助之對象、條件、標準
、經費使用限制及執行成果考核方式有明確規範,以達公平、公正、
公開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經向政府主管機關立案之演藝團體、文化藝術財團法人、學術文化社
會團體、藝術工作室、文化事業機構等,並取得財稅機關編配扣繳單
位統一編號者。
三、補助條件:
(一)活動地點:限於本市各級學校、公園綠地、社區及各表演場所
舉辦之演藝活動,演出時間及地點必須由申請人自行確認與辦
理借用,文化局不代借場地。
(二)活動類型:音樂、舞蹈、現代戲劇、傳統戲曲及民俗技藝等演
藝活動。
四、申請時間:
文化局每年自四月一日起至四月十五日止(截止日如遇例假日得順延
至次一上班日,以郵戳為憑)受理下一年度演藝活動補助之申請,並
得依實際狀況需要,彈性延展受理期限。
五、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七份,逕寄文化局(臺中市臺中港路二
段八十九號惠中樓八樓),信封上並應註明參加文化局演藝活動補助
案:
(一)演藝活動補助申請書表。
(二)主管機關立案或登記之證書影本。
(三)申請人存摺封面影本。
(四)第七點第二項之同意書。
文化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
六、補助額度:
申請人同一年度內獲補助經費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且不得重複接受
其他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補助。
七、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予補助,如申請人隱而未報,一經查知,文化
局得撤銷補助資格,已領取補助款者並全數追回:
(一)個人、學生社團、學校附屬團隊,或公民營事業單位附屬團
隊。
(二)曾接受補助,無故取消執行計畫、或對補助款之運用經評估
成效不佳、或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補助款、或未於該預算會計年
度內結案核銷,事實發生後二年內不予補助。
(三)最近兩年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或違反公序良俗,經舉
證屬實。
(四)重複接受其他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補助。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出具同意書,如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ㄧ時
,同意將已領之補助款繳回文化局。
八、審查程序及標準:
(一)審查程序:
1.初審:由文化局審核,對於未依規定備齊申請資料或逾期申請
者,不予受理。惟,申請人所檢送資料短缺者,文化局得以書面、
電郵或電話通知其於五日內補件,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2.複審:由文化局遴聘具有創作展演、藝術行政、經營管理或藝
術行銷等相關經驗之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召開審查委員會
評審。
(二)審查標準:計畫內容完整具可行性,具創新或創意作法,以
及預算編列合理。
九、結果通知:
審查結果將俟本市議會下一年度預算審議定案後,以書面通知申請
人,並於文化局網站公布補助名單。
十、結案核銷:
(一)申請人於獲准補助後,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齊收
據、支出分攤表、原始憑證及成果報告資料等,送文化局辦理
核撥補助款。若活動時間於會計年度結束前未足一個月者,最
遲須於十二月三十一日會計年度結束前辦理完成,逾期則不予
受理。
(二)請款時提供之原始憑證應為統一發票、紙本電子發票或財稅機
關認可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個人執行業務者,得以個人領據
為之。以上憑證開立應記載明細並須符合文化局會計單位規定
。
(三)成果報告資料應包含書面及電子檔(含照片),書面以A4格式
直式橫書製作,電子檔以光碟存錄。倘成果內容經查確有不實
,文化局不予核撥補助款。
(四)經費支出如涉及個人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由受補助之
申請人自行辦理所得稅扣繳事宜。
(五)文化局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寄發扣(免)繳憑單予受補助之申請
人,申請人應自行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扣繳。
十一、督導及考核:
為瞭解補助經費運用情形及活動效益,活動期間,文化局得派員
前往實地訪視。
十二、申請人於獲准補助後,若因故需要變更演出名稱、時間和地點者,
應即敘明理由函報文化局同意後始得變更,倘延遲未函報者,視同
無故取消執行計畫,文化局應予撤銷其補助資格。
而涉及計畫演出內容者(即申請人送審計畫之演出內容,音樂為曲
目;舞蹈或戲劇則為編創主題或戲劇引用之劇本等)不得變更,擅
自更改者,文化局得予撤銷補助資格,已領取補助款項者,並應繳
回。
十三、申請人於獲准補助後,宣傳活動時,應將文化局列為共同主辦或合
辦單位。
十四、演藝活動申請書表及核銷經費文件由文化局另定之,可至文化局網
站
http://www.culture.taichung.gov.tw/
點選下載。
十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文化局修正補充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