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使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之資賦優異學生(以下簡稱資優學生)獲得適性教育
,以充分發揮潛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資賦優異資源班(以下簡稱資優資源班)安置之對象,指經本市特殊
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之資優學生。
三、資賦優異教育之適性課程,除學生專長領域之加深、加廣或加速學習
外,應加強培養社會關懷、人際互動、批判思考、創造思考、問題解
決、獨立研究及領導等能力。
四、資優教育教學應以協同教學方式,考量資優學生性向、優勢能力、學
習特質及特殊教育需求,訂定資優學生個別輔導計畫,必要時得邀請
資優學生家長參與。
五、資優資源班實施特殊教育課程與教學,應設立資賦優異課程發展小組
,並依學生之個別需求,彈性調整課程、教學方法及學習時數,且經
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審議通過後為之。
前項課程之調整,包括學習內容、歷程、環境及評量方式。
六、設有資優資源班學校之特推會應依據本市特殊教育相關規定,審議資
優資源班課程計畫、督導資優資源班教師擬定資優學生個別輔導計畫
、提供資優學生申訴服務及其他資賦優異相關業務之協調。
七、資優資源班每班置導師一人,教師員額編制,高中(職)與國中每班
三人,國小每班二人,有關師資遴聘依相關規定辦理。除授課外,並
應訂定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編輯教材、製作教具、評量、提
供諮詢與行為處理及輔導等。
八、資優資源班教師授課節數規定如下:
(一)資優資源班教師每星期授課節數比照同教育階段同職務普通班
教師每星期授課節數。每節分鐘數與該教育階段普通班相同,
因排課需要致每節分鐘數不足時,得合併各節分鐘數換算。
(二)資優資源班教師如兼任行政職務,其授課節數比照該教育階段
同職務行政人員授課節數,其減授節數應由學校總授課節數對
等補足。
(三)如課程教學需要於假期辦理研習營,其節數得由學期間之上課
節數彈性調整沖抵之,調整方式以不超過資優資源班每星期總
授課時數百分之十。
學校應依前項規定查核教師授課時數及資優資源班課表。
九、資優資源班之排課,得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外加方式:利用升旗、班(週)會、早自修、導師時間、選修
課程、空白課程、週末或寒暑假等時間。
(二)抽離方式:按學生專長學科抽離,其抽離時數每生每星期不得
超過十節。
(三)混合方式:兼採前二款方式排課。
十、資優資源班應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後一星期內,將本學年服務學
生數及名冊、資優資源班課表、師資、教師任課課表及節數等資料,
提送特推會審查通過,並送教育局備查後實施;第二學期資料有更改
部分,應於開學一星期內送教育局備查。
十一、教育局得辦理資優資源班訪視、輔導、評鑑等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