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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辦理勞工教育經費補助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03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勞工教育,倡導勞工終身學習,
    增進勞工生活知能,提高工作效能,發揮敬業精神,以促進勞資和諧
    ,特訂定本要點。


二、工會辦理勞工教育,向本府申請經費補助時,應於每年年度開始二個
    月後,擬具實施計畫,函報本府核定。但成立未滿一年之工會不得申
    請。
    前項實施計畫應包含實施方式、時數、時間、計畫經費及教材。


三、勞工教育實施時數,每人每年應在四小時以上,其經費來源由本府編
    列預算予以補助,如有不足部分,由各工會自行負擔。


四、勞工教育一般課程(二小時)及講師由本府核定;專業課程(二小時
    )及講師由承辦工會視實際需要,參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頒勞工教
    育課程實施要點排定之。
    前項課程時數逾四小時者,依比例排定之。


五、工會會員人數之認定,依各工會前一會計年度決算時,會費收入之經
    常會費決算之會員人數,或工會所報會員動態
報表之會員人數為準。


六、臺中市各基層工會辦理勞工教育經費補助審查標準如下:
   (一)採部分經費補助方式,並依實際出席人數核算,最高以計畫經
         費之百分之九十為限;每梯次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八萬元,
         但得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酌予增減。
   (二)補助梯次:
    1、工會會員人數五百人以下補助一梯次;
    2、工會會員人數五百零一人以上一千五百人以下補助二梯次;
    3、工會會員人數一千五百零一人以上二千五百人以下補助三梯次;
    4、工會會員人數二千五百零一人以上三千五百人以下補助四梯次;
    5、工會會員人數三千五百零一人以上,如辦理第五梯次以上時,應
       專案報本府核定。
   (三)每梯次人數:每梯次以八十人為原則,參加人數達五十人以上
         方予補助,超出八十人部分,費用由工會自行負擔;但如因會
         員人數或施教場地等因素,經本府核准後,不受參加人數之限制。
   (四)講師費:依據本府預算編審辦法講師鐘點費標準,外聘講師以
         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核計;內聘講師每小時以新臺幣八百元
         核計。
   (五)教材文具費:依據工會所送計畫依實審核補助,文具費(含筆、
         筆記簿、出席證等)每人最高新臺幣一百元,編印講習教材資
         料每份最高新臺幣一百元。
   (六)誤餐費:依參加人數及講習天數,每人每餐補助新臺幣八十元
         ,講習會辦理半日補助午餐或晚餐,辦理一日且安排課程八小
         時以上者,補助二餐。
   (七)場地租借費:依實際租借費用核給,辦理半日活動者,最高補
         助新臺幣四千元;辦理一日活動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八)場地佈置費:依實際佈置費用核給,每場次最高新臺幣四千元。
   (九)郵資費:每場次最高新臺幣二千元。
   (十)保險費:每日最高新臺幣五千元(含死傷殘保險一百萬元及意
         外醫療十萬元並覈實支付)。
   (十一)已由政府機關就同一勞工教育課程補助經費者,不予補助。
   (十二)其他:辦理勞工教育之相關必要費用。


七、臺中市各市級總工會辦理進階勞工教育講習經費補助審查標準如下:
   (一)採部分經費補助方式,並依實際出席人數核算,最高以計畫經
         費之百分之九十為限;一日以下研習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八萬
         元;二日研習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但得視年度預算
         編列情形酌予增減。
   (二)進階勞工教育研習課程:辦理半日活動者,至少應安排三小時
         以上專業課程。辦理一日活動者,至少應安排六小時以上專業
         課程。課程逾一日者,應安排十小時以上專業課程。
   (三)誤餐費:
       1、一日活動:供應一餐者,每人新臺幣八十元;供應二餐以上
                    者,每人新臺幣一百六十元。
       2、二天一夜活動:每人新臺幣五百元(每日供應二餐以上者)。
   (四)住宿費:辦理二日活動者始得申請,每晚每人新臺幣八百五十
         元。
   (五)交通費:含租賃遊覽車、飛機及高速鐵路(均以搭乘經濟座(
         艙)為原則)、汽車、火車、捷運、輪船等費,均覈實列支,
         且每日以新臺幣九千元為上限。
   (六)其餘經費同前點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七款至第十二款規定辦理。


八、各工會辦理勞工教育應於年度終了前二個月辦理完畢,並於辦理完畢
    後一個月內,將勞工教育成果報告、參加人員簽到名冊、執行決算表
     、活動經費補助收支清單及領據報府備查,俾利憑撥補助費,如未
    於期限內報本府核銷,由各工會自行負責,且次年度不予補助。
   前項辦理核銷之決算,應以領據列報,原始憑證留存受補助工會保存
   備查。本府按工會勞工教育實際支出總經費百分之九十核銷補助經費
   ,最高以本府核定之補助金額為限,如有差額應繳回本府。本府及審
   計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抽查之。


九、經補助之工會其補助款之收支,應受本府及審計機關定期或不定期之
    查核,如發現未依核定之實施計畫執行或會務停頓、涉及不法等情事
    者,追回補助款,且次年度不予補助。


十、本府得派員訪視各工會執行情形,並作成訪查紀錄表。
    前項訪查結果應列為次年度補助重要依據。


十一、本府每年度辦理勞工教育之考核,對成績優良之工會,由本府擇優
      表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