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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0:4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輿情反映案件處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6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為即時正確回應輿情或媒體報導事件,強化輿情反映處理效能,主動蒐集輿情資料,並加強外部顧客關係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 適用範圍:與大臺中施政、公務人員權益、稅務稽徵或事涉本局應辦理或改進事項相關,且經媒體平面或電子媒體刋載或採訪之輿情案件。

三、 作業方式
(一)本局主動蒐集之輿情案件
1、 針對媒體刋載案件,由企劃服務科蒐集資料,製作「稅務新聞資料處理表」(附表一),陳請局長批示。
2、 經局長批示由主管單位參考之案件,由企劃服務科公告於內網,請相關單位參考。
3、 經局長批示由主管單位簽辦或研析之案件,總局部分由企劃服務科送請秘書室登錄公文系統並編註列管號碼後,移主辦單位辦理,分局部分由企劃服務科以公文交換方式,移主管分局登錄公文系統、編註列管號碼及辦理。
4、 列管字號請以「輿字 年度-號碼」字樣註記,分局之列管編號並請於輿字前加分局名稱。
5、 各單位受理輿情案件,應妥適處理,並將辦理情形填具「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輿情案件紀錄表」(附表二),於陳奉核可後送企劃服務科解除列管。
6、 辦理期限:經批示應辦理完成期限者,依批示之期限,餘按一般公文處理期限六日辦理。
 (二)臺中市政府交辦之輿情案件
1、 企劃服務科接獲臺中市政府交辦之輿情反映案件,應即透過列管案件稽催系統請主管業務單位辦理。
2、 主管業務單位應就輿情內容審慎處理,並將辦理情形填具「輿情反映案件辦理情形表」(附表三),陳核後回復企劃服務科。
3、 企劃服務科彙整後依限回復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並將相關資料作成專卷。
(三)行政院重大輿情案件
1、 媒體刊載之民(輿)情反映案件,凡屬有具體內容及資料,直接指出本局或屬本局轄區之案件者,企劃服務科應即面報局長,並將民(輿)情反映案件,透過列管案件稽催系統交主管業務單位辦理。
2、 主管業務單位應於當日十四時前將回應情形填報「輿情反映案件辦理情形表」(如附表三),陳核後回復企劃服務科。
3、 企劃服務科應於當日十五時前將回應資料傳送臺中市政府新聞局,由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依行政院秘書處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各機關針對媒體刊載民情反映具體回應作為會議紀錄」規定,於十六時前傳送行政院新聞局彙整。
 (四)媒體主動刊載或採訪應予即時回應之輿情案件
1、 各單位主管或同仁發現有媒體主動刊載或採訪之輿情案件,不論上班日或非上班日,應以單位主管(分局主任)為聯繫窗口,儘速陳報局長及主任秘書,並通知總局業務主管單位及企劃服務科。
2、 輿情案件之發生時間為上班日或非上班日,其辦理時程分別如下:
(1) 發生時間為上班日
隨即填寫本局「應即時回應之輿情案件處理情形表」(如附表四)陳核,至遲應於該輿情事件發生次日八時三十分前將紙本面陳局長,並於當日撰寫新聞稿向社會大眾說明或澄清。
(2) 發生時間為非上班日
將所蒐集檔案儘速傳送局長信箱,並於例假日結束後之首日上班日填寫前揭「應即時回應之輿情案件處理情形表」陳核,至遲應於該上班日八時三十分前將紙本面陳局長,並於當日撰寫新聞稿向社會大眾說明或澄清。    
3、 企劃服務科應於是日各新聞媒體截稿前將新聞稿傳送報社,俾利次日發布。
4、 輿情案件涉及法令規定者,應於前揭處理情形表載明法令依據,並將處理結果具體陳述。如該輿情案件為稅捐稽徵之通案性議題,係屬各分局認定不一致或作業方式尚有待改善事項或尚應研擬對策者,請總局業務主管單位召集各相關單位共同研商一致作法;未能即時達成共識者,請於該處理情形表內註明,並由企劃服務科透過列管案件稽催系統請業務主管單位或所屬分局研擬對策,限期改善,俟陳奉核可後送企劃服務科解除列管。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