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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1:0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受理水土保持計畫審查小組設置及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強化水土保持計畫核定機制,落
    實上游水保、中游防洪、下游排水之綜合治水方向,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為辦理水土保持計畫核定作業,得設置水土保持計畫審查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辦理水土保持計畫區外排水審查事項。
     (二)辦理滯洪池及沉砂池審查事項。
     (三)其他有關水土保持審查事項。


四、本小組置委員五人,其中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指派機關內部人員
    兼任,其餘由本局遴聘之。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
    缺時,由出席委員互選產生之。
    本小組委員由本局指派三名人員兼任之,均為無給職;外聘專家學者
    二名,外聘委員依規定每次核付出席費,未出席但提供書面審查意見
    者核付審查費。


五、本小組外聘委員出缺時補聘之。
    本局局內派兼之委員,其職務異動致不宜續任本小組委員者,應依前
    項規定補派。


六、本小組得視個案需要隨時召開會議。會議應有合計二分之一以上委員
    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前項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人數之計算,如委員未出席但提供書面審
    查意見者,計入出席人數。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個案需要邀請臺中市政府相關機關、單位或人員列
    席。


七、本局坡地管理科為本小組之幕僚單位,於受理水土保持計畫後,辦理
    水土保持計畫初核會議,並提出初核意見予外審單位。


八、水土保持計畫依序提送委託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以下簡稱外審單
    位)審查,並將本小組初核意見納入第一次審查會議紀錄。


九、外審單位辦理第三次審查會議前,函文通知本局,由本小組排定時間
    邀集外審單位召開審查會議,審查會議紀錄及後續審查作業仍由外審
    單位依規定辦理。


十、本小組所需之各項費用由本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