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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4:4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各機關,指下列機關:
   (一)中市議會。
   (二)本府及所屬一級機關、二級機關。


三、為撙節購車及落實節能減碳政策,並配合行政院所屬機關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之實施,各機關公務車輛採購原則如下:
   (一)市長、副市長、議長、副議長、本府及本市議會秘書長、副秘書長座車、一級機關首長、副首長座車、各型貨車、各型警備車、機車及其他特殊用途車輛,依實際需要辦理增購或汰換。
   (二)公務轎車、旅行車、客貨兩用車及各型交通車,除有特殊情況外,不得增購或汰換。
   (三)採購各式公務車輛,如油氣雙燃料車車種符合使用需求者,應採購油氣雙燃料車;未有油氣雙燃料車車種時,應以節能標章之車種為優先。


四、前點第二款所稱特殊情況,指基於業(勤)務特殊性,採臨時性租車方式無法滿足業務所需者,如菸酒查緝,災害工程勘查,水土保育,水利、水災防救及河川巡防保育,特定事業稽查,公共安全稽查,禽畜屠體衛生(包括病、死豬流向及私宰查緝)稽查,環境衛生(包括空氣及水污染查緝)稽查,疫病防制,動物防疫,地籍測量鑑界複丈等。
前項所需公務車輛,得由各機關衡酌業務實際需要,並本精簡原則核實汰購。


五、各機關採購各種公務車輛,應依各年度臺中市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所定公務車輛費用編列標準辦理。
前項編列標準已含該車輛所需之各項配備,於辦理採購時,不得逾越該標準之規定;原列車種改購油氣雙燃料車、油電混合動力車或節能標章車輛者,由各機關自行核處,其餘因特殊原因需變更車種時,應報經本府核定後,始得辦理。


六、各機關對於公務車輛之採購,得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七、各機關購置或汰換公務車輛,其汽缸總排氣量規定如下:
(一)市長、副市長、議長、副議長、秘書長座車二千四百CC以下。
(二)副秘書長、一級機關首長座車二千CC以下。
(三)一級機關副首長、一般公務轎車一千八百CC以下。
機關首長汰換座車,採用既有公務車輛作為替用座車時,不受前項汽缸總排氣量之限制,但仍應兼顧經濟效益及節能減碳環保目的,妥適擇定替用車輛。


八、機關公務車輛採租賃者,除市府勘災車及禮賓車不受前點汽缸總排氣量之限制外,所屬機關學校租賃公務車輛準用前點規定辦理。


九、公務車輛租賃,本要點未訂事項準用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租賃公務車輛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十、各機關不得勻用各界捐款及外募款項等經費,支應購車價款。


十一、各機關汰換公務車輛時,其採購新車之預算,應分配於舊車屆滿使用年限之當月份,不得提前,每一車輛預算執行之賸餘,應予繳庫。
前項採購之新車如屬免稅車輛,應將免繳之稅額,列為預算賸餘繳庫。


十二、各機關以接受補助經費或各類基金採購車輛者,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