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為劃一查調法務部提供收容人歷監日期資料
合法運用,避免人為疏失、舞弊、洩露等不當使用,以確保資訊安
全,特訂定本規定。
二、 依據: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稅捐稽徵機關使用法務部收容人歷監
日期資料要點」。
三、 查詢單位:財產稅科、消費稅科、稅務管理科、法務科及各分局。
四、 協辦單位:資訊科。
五、 稽核單位:政風室、資訊科。
六、 作業人員
(一)查詢人員:經授權得查詢收容人歷監日期資料人員。 (二)查核
人員:收容人歷監日期資料查詢作業檢核人員,為該查詢人員之股長,
無股別者為單位主管。 (三)稽核人員:收容人歷監日期資料查調作業
抽核之人員。
七、 作業方式
(一)業務單位對於收容人歷監日期資料之查詢,應指定查詢人員専責
處理。 (二)查詢人員之查詢權限、帳號及密碼之申請、註銷,應經單
位主管核准後,始得辦理查詢作業。 (三)資訊科負責查詢權限、帳號
及密碼之設定、配賦等作業。 (四)查詢人員查詢收容人歷監日期資料
時,查詢鍵項、日期時間、原因須列印「矯正機關服刑資料查詢記錄單」
一式兩份陳核至股長,無股別者陳核至單位主管,並妥為保存及保密。
(五)資訊科每月十日前,產出上月份全部查調之「線上安全管制記錄清
單」及「線上安全管制記錄作業人員統計表」一式兩份,送交業務單位查
核人員。
八、 查(稽)核作業
(一)自行查核
查核人員應逐一核對「線上安全管制記錄清單」、「線上安全管制記錄作
業人員統計表」與一式兩份「矯正機關服刑資料查詢記錄單」是否相符,
將檢核情形填註於「線上安全管制記錄清單」,簽章及加註日期陳核至單
位主管後,其中連同佐證資料裝訂成冊妥善保存七年,以提供稽核運用,
另一份回送資訊科備查。 (二)政風室、資訊科抽核 政風室於每年一月
及資訊科於每年七月依據「線上安全管制記錄清單」及「線上安全管制記
錄作業人員統計表」抽核千分之五,總件數未達一千件者,至少抽五件。
(三)法務部實施稽核時,各單位應配合提供相關稽核資料。
九、 安全管制
(一)查、稽核作業過程中,發現有異常使用情事者,應即查明後簽報局
長議處。 (二)發現人員帳號、密碼有漏洩之虞時,應立即通報單位主
管處置,以免資料外洩。 (三)資料之輸出入管制
1、查詢人員應依稅捐稽徵法第十九條及行政程序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之必
要行使查調,並嚴禁為公務以外目的使用。
2、查詢人員應親自執行查詢作業,不得委託他人為之。
3、查詢人員進入收容人歷監日期資料系統後,如作業結束或閒置不用、
離開辦公室,應即結束作業登出使用系統,以避免帳號及密碼遭人盜用
或未依規定私自查詢。
4、帳號、密碼應妥善保管,不得放置或張貼於明顯處所,並嚴禁多人使
用同一作業帳號及密碼。
5、「矯正機關服刑資料查詢紀錄清單」與「線上安全管制紀錄清單及作
業人員統計表」作廢時,除撕毀或碎裂外,應集中銷毀,不得外洩。
6、查詢人員之登入日期、時間、帳號、IP(Internet Protocol通稱IP
)位址及查詢資料應有系統紀錄,應妥善保存七年,以供日後查考。
7、查詢法務部收容人歷監日期資料之紀錄檔,系統執行人員應每月定期
備援。
8、資訊科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應備援前一年度查詢收容人歷監日期資料
之紀錄檔,並保存七年備查。
(四)查詢人員查調之收容人歷監日期資料,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
資料保護相關法令及其他保密規定,防止個人資料遭竊取、竄改、毀損
、滅失或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