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調用市立中小學具有教育業務
相關專長教師至本局及本局所屬二級機關服務,協助教育政策規劃及
執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指教師,係指本市市立中小學及附設幼稚園編制內之合格專
任教師。
三、本局調用教師,應先徵得調用教師意願及其服務學校同意。前項調用
應敘明調用理由及估算所需經費。
四、教師調用期間以一個學年度為原則,必要時得經調用教師及原服務學
校同意後繼續調用。
前項調用期間合計以不超過八年為原則。
五、調用教師之原服務學校得於調用期間聘用代理、代課教師代其課(職
)務。
六、調用教師之待遇按調用教師原應領薪級支薪,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薪(年功薪)、學術研究費、考核獎金、年終工作獎金及婚、喪
、生育、子女教育補助費等津貼給與,由原服務學校依規定支給。
(二)調用教師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及退休撫卹基金之繳納,均由
原服務學校依原規定辦理。
(三)差假、強制休假補助費、不休假加班費、國民旅遊卡及相關補助比
照兼任行政教師,由原服務學校依規定支給。
(四)差旅及加班費由調用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七、調用教師服務期間之成績考核與差假勤惰管理,由調用機關評核後,
送交原服務學校辦理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