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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臨時工、契約工僱用標準及甄選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道路清掃及環境清潔
    維護等外勤工作,落實臨時工與契約工之進用及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臨時工、契約工以公平、公正、公開方式甄選候用。參加甄選人
    員需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設籍於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
(二)年滿18歲以上,65歲以下。(男性需役畢或免役)。
(三)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四)品德端正、無不良素行紀錄,且具勞動力足以勝任所指派工作。
(五)具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名參加甄選: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
(二)受保安處分或矯治處分宣告確定。
(三)受禁治產宣告確定。
(四)因案遭通緝在案。
(五)經合格專業醫師證明有精神病、癲癇症或其他法定傳染病。
(六)有吸食毒品、迷幻藥或其他違禁藥品者之不良習慣或前科紀錄。
    隱瞞前項任一款情事者,或經本局准許其報名或候用後,始查證屬實
    者,取銷其報名或候用資格。其如經錄取候用並已由本局僱用者,應
    予解僱。


四、參加甄選人員應於規定期限內,依下列方式完成報名:
(一)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
(二)通訊報名(以郵戳為憑)。


五、繳交證件:
(一)報名表1 份( 各欄必須確實填寫 )。
(二)2 吋光面半身脫帽照片1 張。
(三)國民身分證、學歷證件及兵役證明文件等影本各1 份。
(四)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影本。
(五)身心障礙者另繳交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六)低收入戶者另繳交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


六、甄試項目與評分標準:
(一)體能測驗:60分
      不借助任何外力及器具,以徒手方式攜帶25公斤砂袋,依規定路線
      完成50公尺競速測驗,並由裁判人員以碼表計時登錄所耗用時間後
      ,依評分表(如附表)計算個人成績。
(二)筆試(或實作測驗):20分
      以垃圾分類、資源回收及環境清潔維護等基本常識為主。
(三)面試:20分
(四)體能測驗、筆試(或實作測驗)及面試等3 項成績合計總分為100
      分。但其中任何一項成績零分者,不予錄取候用。
(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具有符合本局所指派工作之能力者,總分加
      1 分。
(六)本市各區公所列冊之低收入戶,總分加1 分。


七、甄試地點:由本局擇定後公告週知。

八、錄取之候用人員由本局依參加甄選人員總成績高低排序列冊並公告之。
    甄試總成績相同者,以體能測驗成績較佳者取得較優先排序。


九、候用期限自候用人員名冊公告之日起2 年為限。惟本局有實際需要時,
    得延長之,但不得逾2 年。


十、候用人員應依本局通知期限完成報到及簽訂勞動契約事宜,無故逾期
    不報到  者,以棄權論。候用人員依序遞補時,若已滿65歲,則不予
    僱用。
    經僱用人員須於服務滿1 年後,始得申請調動。


十一、本局僱用原住民總人數未達法定應僱用名額時,得依侯用名冊順序
    ,優先僱用具原住民身分之候用人員。


十二、候用人員之僱用、待遇及考核等權利義務,均依「臺中市政府環境
      保護局臨時人員工作規則」辦理。


十三、甄選作業由本局局長指派人員成立甄選小組推動辦理,置甄選委員
      7 至9人, 其中 1人為召集人。相關行政作業由本局清潔隊管理及
      勞工安全科負責辦理。


十四、本要點未盡事宜由甄選小組召開會議決定之。

十五、本要點經臺中市政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