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推展動物保護工作,特設本府動物保護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委員會之任務為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動物保護措施之諮詢及建議。
三、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農業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十九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 本府農業局代表一人。
(三) 本府法制局代表一人。
(四) 國立中興大學獸醫學院代表一人。
(五) 中國棄犬防虐協會代表一人。
(六) 中華民國動物福利環保協進會代表一人。
(七) 中華民國關懷生命協會代表一人。
(八) 中華民國文殊救生保育協會代表一人。
(九) 社團法人台灣動物緊急救援推廣協會代表一人。
(十) 臺灣福爾摩沙保護動物協會代表一人。
(十一) 臺灣動物保護協進會代表一人。
(十二) 社團法人臺中市獸醫師公會代表一人。
(十三) 本市世界聯合保護動物協會代表一人。
(十四) 本市動物福利推動協會代表一人。
(十五) 本市防止虐待動物協會代表一人。
(十六) 本市寵物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
(十七) 臺中縣大里市流浪動物保護協會代表一人。
(十八) 臺中縣動物保護協會代表一人。
(十九) 臺中縣獸醫師公會代表一人。
四、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任期內委員出缺時,得由本府請出缺委員之推薦機關(團體)再行推薦補聘(派),出缺委員之推薦機關(團體)未推薦者,得由本府視需要另行補聘(派)動物保護相關機關(團體)、學者、專家出任委員,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為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三點各款之外聘委員於任期屆滿而原推薦機關(團體)未再為推薦或推薦機關(團體)未推薦委員者,本府得視需要另行補聘動物保護相關機關(團體)、學者、專家出任委員。
五、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市動物保護防疫處(以下簡稱本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委員會幕僚業務;置幹事二人,由本處派員兼任。
六、 本委員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或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連署亦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七、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並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八、 本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委員無故連續缺席二次以上者,視同辭職。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學者列席。
九、 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 本委員會委員在行政程序中,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應行迴避之事由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時,本府得請其迴避。
十一、 本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處編列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