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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處理違章建築督導協調會報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考核執行違章建築之處理,依據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設臺中市政府處理違章建築督導協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有關違章建築處理督導事項之審議。
(二)有關違章建築處理考核事項之審議。
(三)有關違章建築處理執行事項之審議。
(四)有關違章建築處理重大獎懲事項之審議。
(五)其他有關違章建築處理考核督導事項之審議。


三、本會報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副局長或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十五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局科長一人。
(二)本府財政局科長一人。
(三)本府農業局科長一人。
(四)本府教育局科長一人。
(五)本府地政局科長一人。
(六)本府建設局科長一人。
(七)本府交通局科長一人。
(八)本府都發局違章拆除科科長。
(九)本府人事處科長一人。
(十)本府主計處科長一人。
(十一)本府政風處科長一人。
(十二)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長一人。
(十三)本府消防局科長一人。
(十四)本府警察局科長一人。
(十五)本府環境保護局科長一人。


四、本會報委員任期二年。


五、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都發局使用管理科科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報行政幕僚業務;另置幹事一人至三人,由都發局使用管理科派員兼任。


六、本會報會議每四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本會報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團體或人員列席。


七、本會報會議開會時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本會報委員對於審議之案件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應迴避事由時,應依法迴避。


八、本會報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為之。


九、本會報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都發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