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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法律諮詢處志工管理要點
民國 101 年 01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法制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遴聘及管理法律諮詢處(以下
    簡稱本處)志工,以提昇法律諮詢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得不定期公開召募並遴聘具法律常識及良好服務態度,且願意每
    週至少服務三小時以上者為本處志工。
    前項志工,應依志願服務法及本局訂定「臺中市政府法律扶助服務處
    輪值律師及志工服務守則」相關規定服務。


三、本處志工得互推一人為隊長,綜理隊務;副隊長一人至二人,襄助隊
    長處理隊務。


四、本處志工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

五、本處志工為無給職。但得依志願服務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意外保險。

六、本局得每年辦理一次志工獎勵,發給獎狀或獎品,獎勵項目如下:
(一)服務獎:熱心服務滿一年以上者,且全年出勤缺席未超過三次者。
(二)全勤獎:服務熱心,全年出勤未缺席者。
(三)愛心獎:服務滿三年且服務時數滿三百小時以上者。
(四)特別獎:其他特殊事蹟足堪獎勵者。


七、本處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並勸告無效者,得予解聘:
(一)未依本處志工輪值表值勤者。
(二)未遵守志願服務法第十五條相關義務者。
(三)違背本處成立宗旨、破壞本處名譽或市府形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