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法制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遴聘及管理法律諮詢處(以下
簡稱本處)志工,以提昇法律諮詢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得不定期公開召募並遴聘具法律常識及良好服務態度,且願意每
週至少服務三小時以上者為本處志工。
前項志工,應依志願服務法及本局訂定「臺中市政府法律扶助服務處
輪值律師及志工服務守則」相關規定服務。
三、本處志工得互推一人為隊長,綜理隊務;副隊長一人至二人,襄助隊
長處理隊務。
四、本處志工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
五、本處志工為無給職。但得依志願服務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意外保險。
六、本局得每年辦理一次志工獎勵,發給獎狀或獎品,獎勵項目如下:
(一)服務獎:熱心服務滿一年以上者,且全年出勤缺席未超過三次者。
(二)全勤獎:服務熱心,全年出勤未缺席者。
(三)愛心獎:服務滿三年且服務時數滿三百小時以上者。
(四)特別獎:其他特殊事蹟足堪獎勵者。
七、本處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並勸告無效者,得予解聘:
(一)未依本處志工輪值表值勤者。
(二)未遵守志願服務法第十五條相關義務者。
(三)違背本處成立宗旨、破壞本處名譽或市府形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