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市高中職以下學校運用自身優勢
與特色,推動符合低碳概念之校園環境,達到低碳生活推廣與教學之
功能,並朝向低碳校園的營造,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低碳校園:指學校依能源方面、水資源方面、建築方面、廢棄物
方面、運輸方面等五項指標能符合低碳校園指標標準。
(二)低碳校園認證:指學校之環境、設施及自主管理,經審查合於低
碳校園指標標準,依本要點申請並獲核發之認證。
三、申請單位與條件:本市高中職以下學校於申請期間得提出申請,申請
案經審查通過者,核發低碳校園認證。
四、申請期間:由本府教育局另公告之。
五、申請方式:申請單位應於申請期限內檢具申請資料,電子檔以網路傳
輸方式逕寄本府教育局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資料應包含下列文件:
(一)臺中市低碳校園認證申請表。
(二)臺中市低碳校園指標評量表。
(三)補充資料(含成果說明及減碳效益分析)。
六、審查驗證方式:由本府教育局成立低碳校園認證審查委員會,以書面
、召集會議或現勘方式執行低碳校園認證之審查。
七、核發標準:申請單位經審查後,得分八十分以上者核發金牌低碳校園
認證、得分七十分以上者,核發銀牌低碳校園認證,有效期限三年。
八、本府教育局執行本要點相關案件之審查,得通知申請單位限期補充說
明;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撤回申請。
九、本府教育局得不定期派員實地查核取得認證學校之實際情形,如有不
符原申請內容者,經提案於審查會確認後,撤銷認證資格。
十、獎勵:
(一)取得低碳校園認證者,校長及主要策劃執行人員記功一次,
其餘有功人員二人至三人嘉獎二次。
(二)連續三次獲得本市低碳校園認證者,頒發學校新臺幣十萬元獎勵金
。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