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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01:0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標案管制考核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5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列管標案之切實執行,提升管理
    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各機關及學校(以下簡稱各主辦機關)。

三、符合下列原則之標案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研考
    會)辦理管制考核事宜:
(一)中央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補助計畫。
(二)各主辦機關辦理政府採購法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標案
      〈分工程、勞務或財物採購,排除以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之標案〉。
(三)其他上級或市長交辦列管標案。
      未屬上列之各項標案,應由各主辦機關自行列管,並確實掌握及督
      導標案執行情形。


四、本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由本府標案管考系統〈網址:ht
     tp://assess.taichung.gov.tw〉依各期程檢核點預定及實際進度列
     管,列管層級區分原則如下:
(一)府列管標案:工程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勞務或財物預
      算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
(二)機關列管標案:非屬前款所規定之列管標案皆屬之,由系統列管,
      惟預算金額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由機關自行列管。
      由系統列管之標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解除列管:
(一)已完成結算驗收付款,並經本府標案督導會報主席裁示同意者。
(二)因故須暫緩辦理,且無法預期後續辦理期程,經依前項列管層級簽
      奉核准者,得於提報本府標案督導會報後,暫免於系統列管,惟原
      因解除後,應即恢復系統列管,否則視同未依規定辦理列管。


五、列管標案跨年度執行部分除經本府專案核定者外,應分年編列預算分
    期付款,以提升預算執行率。


六、府列管標案之管制、考核,分為平時管制及年終考核。平時管制作業
    模式及獎懲標準,由本府研考會另定實施計畫,機關列管標案應參照
    辦理。
    其他標案相關管考系統平時管制作業得參照前項實施計畫辦理。但基
    本設施補助計畫之管制考核中央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七、列管標案之預定期程應於主辦機關核定後,貫徹執行。但符合下列規
    定者,得申請調整預定期程或得申請撤銷管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調整預定期程:
1.機關或其所屬二級機關任務變更、編併或裁撤,影響標案執行。
2.政策或法規變更,影響期程執行。
3.標案預算金額(資源)因故增減,影響期程執行。
4.遭遇不可抗力之特殊因素,嚴重影響期程執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撤銷管制:
1.機關或其所屬二級機關任務變更、編併或裁撤,無法辦理。
2.政策或情勢變更,不再辦理。
3.原奉核定之資源條件消失,無法辦理。
4.併案或分案管制。
前項第一款得同意調整預定期程次數原則如下:
(一)預算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以上未達一千萬元者,得於總期程內調
      整一次。
(二)預算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以上未達五千萬元者,得於總期程內調
      整二次。
(三)預算金額為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得於總期程內調整三次。
      調整期程或撤銷管制,府列管標案應加會本府研考會後,簽奉市
      長核定;機關列管標案應簽由所屬或受指揮監督之一級機關首長
      核定(區公所由區長核定)。
      逾第二項調整期程次數規定,但有工程採用特殊設計、工法或仍
      有本點第一項第一款等情事,有再調整之需者,無論列管層級,
      皆需加會本府研考會後,簽奉市長核准。


八、本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之標案,各主辦機關應於經費持
    有一個月內主動提報本府標案管考系統列管,因故無法於前項所規
    定時間內提報列管者,應於經費持有一個月內簽請核准。
    前項簽准層級,準用第七點第三項規定。
    未依規定提報列管,漏列一件者,經費持有之主辦機關承辦人申誡
    一次,以此類推,如同一單位漏列五件以上,直屬單位主管申誡一
    次。


九、本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組成列管標案年終考核小組,辦理
    府列管標案及中央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計畫年終書面及實地考核
    。
    前項考核小組由市長指定一人擔任召集人,本府研考會主任秘書以
   上層級一人擔任執行秘書,另外聘專家學者五至七人擔任委員。


十、受考核標案之年終考核等第評定標準如下:
(一)優等:九十五分以上者。
(二)甲等: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五分者。
(三)乙等:七十五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
(四)丙等:六十五分以上未達七十五分者。
(五)丁等:未達六十五分者。



十一、本府得依年終考核成績,對受考核主辦機關主管、主辦人員,
      依下列獎懲標準辦理獎懲:
(一)優等,主辦人員記功二次、主辦機關直屬主管記功一次。
(二)甲等,主辦人員嘉獎二次、主辦機關直屬主管嘉獎一次。
(三)乙等,主辦人員、主辦機關直屬主管,不予獎懲。
(四)丙等,主辦人員、主辦機關直屬主管各申誡一次。
(五)丁等,主辦人員、主辦機關直屬主管各記過一次。
主辦人員或主辦機關直屬主管同時有數項標案達獎懲標準時,以最高
獎懲額度為限。
標案整體平均成績為優等者,機關研考人員記功一次;平均成績為甲
等者,研考人員嘉獎一次。
各主辦機關在同一年度內實施同一性質考核並予獎懲者,不再重複辦
理獎懲。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