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以下簡稱新聞局)為行銷城市形象,鼓勵影視
業者到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取景拍攝影片,促進文化觀光產業
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影片:指電視連續劇片、電視電影片、電視節目片、紀錄片
、廣告片、音樂影片及以HD、十六釐米或三十五釐米電影規
格所拍攝之電影片或其他經新聞局核可之影片。
(二)影視業者指下列之一:
1.電影片製作業者。
2.製作電視連續劇類、紀錄片類、廣告片類、電視電影類、
電視動畫類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
3.製作電影片或電視節目之非營利法人或人民團體。
前項第二款影視業者為我國影視業者,應依電影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取
得許可、登記或立案證明;外國影視業者,應檢附來臺拍片之證明文
件,並須在我國有合法登記之代理廠商。
三、影視業者在本市拍攝影片,依本要點申請劇組人員拍片期間
之住宿費(以下簡稱住宿費),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新聞局申請:
(一)申請表五份。
(二)計畫書五份。
(三)曾製作之作品列表。
(四)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
四、影視業者之申請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新聞局得補助住宿費:
(一)影片內容須有明顯可識別為本市之場景。
(二)劇情內容與本市具關聯性。
(三)影片內容對於行銷本市有正面效益。
(四)經新聞局評定為優質影片。
住宿費之補助,以住宿於本市合法旅宿業所需費用為限。
五、本要點補助之住宿費,以拍片期間住宿費二分之一為上限,由新
聞局核定之,且每案不得逾下列標準:
(一)電影片、電視電影片:新臺幣壹佰萬元。
(二)電視連續劇片、單元劇片:新臺幣貳佰萬元。
(三)電視節目片、紀錄片、廣告片、動畫片、音樂影片:新臺幣陸
拾萬元。
(四)與臺中市政府補助影視業者拍片取景辦法所核定補助金額合計不
逾壹仟萬元。
六、經核准補助者於本市拍攝影片完成後,檢附本市景點拍攝花絮至少十
分鐘影片、本市景點側拍工作照或劇照(以DVD資料光碟存取)、行銷
本市成果報告書(含工作日誌及照片)一式二份 ,以及拍片期間住宿
之原始憑證,向新聞局申請審核,審核通過者再檢具領據函文新聞局
辦理核銷後發給之。但影片於十二月一日以後拍攝完成者,應於會計
年度結束前辦竣核銷事宜。拍攝期間跨不同年度者,應依年度分別辦
理核銷。
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
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並簽名及用
印蓋章。
七、已核准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予補助:
(一)未依前點規定辦理核銷。
(二)依本要點編列之年度經費用罄時。
(三)影片內容顯未能達成行銷本市之效益。
(四)同一計畫已申請其他補助而未於申請書載明或已受其他補助者。
八、獲准補助及支援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應於電影片或電視劇公開發表播出前一個月函知新聞局,並檢具
製作完成之影片全片(DVD以上規格)一份。
(二)提供於本市景點拍攝花絮至少十分鐘影片,以最高畫質數
位影音檔交付,並另給DVD(標準畫質720×480以上規格)一份,永
久無償供本市作公開傳輸、公開上映及公開播送
等城市行銷公益之用。
(三)影片之片尾及各項對外文宣品應標示臺中 市政府及新聞局識別
文字與圖樣。
(四)其他新聞局指定之事項。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新聞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