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置大隊長,承警察局局長之命,綜理大隊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大隊長一人,襄助大隊長處理大隊業務。
第三條
本大隊設下列各組、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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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組:勤務實施之規劃審核、外事、戶口、法規、交通業務、刑事偵防、公共關係、秘書、研考業務及一般行政協助推行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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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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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組:勤(業)務執行之督導考核、員警風紀維護、特種勤務、一般警衛、臨時勤務派遣、警備治安、警察常年教育及訓練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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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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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勤組:廳舍財產管理、警用裝備、庶務、出納、駕駛工友管理、公共安全、消防安全業務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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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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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防組:保安業務、保防業務、社會情報業務、陸務業務、防情業務、協助災害防救業務及其他有關安全業務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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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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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務指揮中心:資訊管理、通報業務、勤務管制指揮調度、工作指示事項管制、最新治安狀況管制、受理民眾報案、線上機動警網勤務規劃管制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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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大隊置組長、主任、中隊長、督察員、副中隊長、警務員、分隊長、警務佐、小隊長、警員、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本大隊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大隊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大隊下設中隊,中隊下設分隊,分隊下設小隊,其所需人員由本大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大隊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大隊長。
二、組長。
第十條
本大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大隊擬訂,報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核定;丙表由本大隊訂定,報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