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置大隊長,承警察局局長之命,綜理大隊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大隊長二人,襄助大隊長處理大隊業務。
第三條
本大隊設下列各組、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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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組:交通警察勤務規劃、交通義勇警察、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與運用、一般行政、秘書、研考業務及其他交通管理之協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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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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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組:交通勤務督導考核、員警風紀維護、警察常年訓練暨交通專業教育與訓練、其他有關督察、警衛及安全勤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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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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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組:違反交通法令之規劃取締、督導、統計評核、公路監理及刑事業務之協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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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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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處理組:交通事故處理與調查、肇事資料處理與研析及相關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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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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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登記管理、道路障礙之取締、清除與行人、慢車及道路障礙違規裁罰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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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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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勤組:財產管理、廳舍營繕及交通警察裝備保養供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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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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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務指揮中心:交通警察勤務之指揮、管制、調度與道路交通狀況之掌握、處置、通報及轉報等事項;資訊系統規劃與發展、電腦軟硬體設施操作管理與維護、資訊教育訓練與諮詢服務及其他資訊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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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大隊置組長、主任、警務正、中隊長、督察員、警務員、分隊長、警務佐、小隊長、警員、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本大隊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大隊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大隊下設中隊、中隊下設分隊,其所需人員由本大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大隊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大隊長。
二、組長。
第十條
本大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大隊擬訂,報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轉陳臺中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大隊擬訂,報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核定;丙表由本大隊訂定,報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