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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體育處組織規程
民國 101 年 07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體育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三條
本處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計畫組:體育運動綜合計畫、體育產業發展、研究發展考核、資訊管理及運動設施規劃、營運管理等事項。
二、運動組:競技運動、城市體育交流、運動人才培育、全民運動、研習訓練、運動諮商及不屬於其他組之事項。
 

第四條
本處置秘書、組長、技士、組員、助理員、技佐、書記。
第五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臺中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處置會計員,由臺中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行或代理。秘書因故不能代行或代理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或代理。
前項情形,臺中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九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本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本局備查。
第十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第四條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