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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體育處組織規程
民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體育處(以下簡稱體育處)置處長,承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教育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三條 體育處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規劃組:本市體育政策之規劃與推動、體育志工召募與
            運作、運動管理人才育成、資訊管理、研考業務、文書、檔
            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二、運動設施組:本市公有公共運動設施與場館之規劃、經營、
            管理與維護、標準規範之建置、運動產業消費爭議處理、民
            間運動設施與場館之輔導與管理及委託民間經營管理等事項
            。
        三、競技運動組:全國性運動會與亞、奧運等國際競賽項目長期
            發展之規劃、推動與賽會申辦、民間體育團體之輔導、管理
            、獎補助、營運績效考核等事項。
        四、全民運動組:全民運動與非亞、奧運等國際競賽項目長期發
            展之規劃、推動與賽會申辦、民間體育團體之輔導、管理、
            獎補助、營運績效考核等事項。



第四條 體育處置秘書、組長、技士、組員、助理員、技佐、書記。



第五條 體育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體育處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行或代理。秘書因故
        不能代行或代理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或代理。
    前項情形,臺中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九條 體育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體育處擬訂,報請
        教育局核定;丙表由體育處訂定,報請教育局備查。



第十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臺中市政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