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
條例)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事件,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行政執行之公平性,減少行政罰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提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局處理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詳附表一)
三、發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二條第 一項之事件,由本局作成處分決定,並將處分書依行政程序法送達受處分人,限期繳納罰鍰或履行一定行為義務。受處罰人逾期不繳納罰鍰者,由本局進行催繳作業,若經催繳仍不繳納罰鍰者,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發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事件,由本局作成停止營業處分,並將該處分書依行政程序法送達受處分人,俾受處分人遵行一定行為。受處分人未依通知停止營業者,由本局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