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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
民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
          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市立幼兒園專任園
          長(以下簡稱園長)及設立於本市之各級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
          專任主任。但本法施行前之公立托兒所所長,依本法第五十六
          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轉稱幼兒園園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相
          關法令於原機構任用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教育局為辦理市立幼兒園園長遴選,設臺中市市立幼兒園園長
          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園長遴選作業方式、遴選基準、資格審查及考評程序事項之審議。
二、新任園長遴選事項之審議。
三、園長任期屆滿申請連任、延任或轉任事項之審議。
四、其他有關園長遴選事項之審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教育局局長兼
          任;其餘委員由教育局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教育局代表二人。
二、幼兒教育、幼兒保育學者專家代表三人。
三、市立幼兒園園(校)長代表二人。
四、市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代表二人。
五、市立幼兒園家長代表一人。
本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由教育局補聘(派)之,
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第六條    園長之遴選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第七條    本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
          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之。
本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會議應有三分之
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本委員會決議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


第八條    本委員會委員參與園長遴選工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本公平、公正之原則及獨立自主之精神進行遴選。
二、不得接受園長候聘人或其他人員為園長候聘人辦理之邀宴、饋贈
、請託、關說等相關活動。
三、關於案件審議、決議、會議程序、內容及園長人選,應確實保密,並
遵守行政程序法有關迴避之規定,委員與園長候聘人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
生關係或為其實習輔導教師者,應自行迴避。
四、對於匿名指控事項不得提本委員會討論審議。
違反前項規定,查證屬實者,由教育局解聘之。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
法機關。


第九條    中華民國國民現任公立幼兒園或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現職教師
,並具備本法第十九條所定幼兒園園長資格者,得檢具學經歷及資格證明
文件、現任職務績效報告及幼兒園之基本經營方針向教育局提出參加園長
遴選。
前項人員有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教師法第十四條
第一項之一者,不得參加園長遴選。
第一項人員經遴選確定或聘任後,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教育局應撤銷
其聘任資格或解除其聘任: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者。


第十條    園長候聘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自行舉辦說明會、從事競選活動、拉票、委請他人拉票或其他問卷調
    查。
二、對其他候聘人作匿名指控或發表不當言論。
三、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第十一條    園長遴選結果由教育局公告,並依規定聘任之。

第十二條    園長任期四年,同一幼兒園園長連聘得連任一次。
    園長於學期中起任者,以學年為單位計算任期,計算至當年度七月三
    十一日為準,未滿一年之年資,以一年計。


第十三條    園長得於第一任園長任期屆滿前,在教育局規定期間內,檢
    具學經歷及資格證明文件、現任績效報告及基本經營方針,向教育局
    申請連任,經本委員會審議其辦園績效及其他情況,決議通過者,由
    教育局聘任之;未獲同意者,應列為園長出缺幼兒園並辦理園長遴選
    事宜。


第十四條    園長自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得於任期屆滿二個月
    前,檢具園務發展計畫,向教育局申請延任,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
    延長任期至退休日止。


第十五條    園長轉任其他幼兒園園長者,依第九條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園長於任期中因故無法任職時,由教育局依規定辦理園長遴
   選或指派適當人員代理至當學年結束。


第十七條    園長任期屆滿未獲遴聘,如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或本法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者,得留任
            原幼兒園擔任教師或由教育局協助優先介聘至本市其他市立
            幼兒園擔任教師,不受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應經教師
            評審委員會審議相關規定之限制。
            前項園長不願回任教師者,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符合退休條件且自願退休者,得辦理退休。
二、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視其意願及資格條件,優先輔導改
    任其他適當職務。


第十八條    本市各級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為一年。
專任主任年度績效考評優良者,得連任。


第十九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幼兒教育業務主管兼任
            ,幹事若干人,由教育局派兼之。


第二十條    本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一條    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教育局名義行之。

第二十二條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編列預算支應。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