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
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市立幼兒園專任園
長(以下簡稱園長)及設立於本市之各級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
專任主任。但本法施行前之公立托兒所所長,依本法第五十六
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轉稱幼兒園園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相
關法令於原機構任用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教育局為辦理市立幼兒園園長遴選,設臺中市市立幼兒園園長
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園長遴選作業方式、遴選基準、資格審查及考評程序事項之審議。
二、新任園長遴選事項之審議。
三、園長任期屆滿申請連任、延任或轉任事項之審議。
四、其他有關園長遴選事項之審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教育局局長兼
任;其餘委員由教育局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教育局代表二人。
二、幼兒教育、幼兒保育學者專家代表三人。
三、市立幼兒園園(校)長代表二人。
四、市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代表二人。
五、市立幼兒園家長代表一人。
本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由教育局補聘(派)之,
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第六條 園長之遴選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第七條 本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
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之。
本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會議應有三分之
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本委員會決議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
第八條 本委員會委員參與園長遴選工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本公平、公正之原則及獨立自主之精神進行遴選。
二、不得接受園長候聘人或其他人員為園長候聘人辦理之邀宴、饋贈
、請託、關說等相關活動。
三、關於案件審議、決議、會議程序、內容及園長人選,應確實保密,並
遵守行政程序法有關迴避之規定,委員與園長候聘人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
生關係或為其實習輔導教師者,應自行迴避。
四、對於匿名指控事項不得提本委員會討論審議。
違反前項規定,查證屬實者,由教育局解聘之。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
法機關。
第九條 中華民國國民現任公立幼兒園或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現職教師
,並具備本法第十九條所定幼兒園園長資格者,得檢具學經歷及資格證明
文件、現任職務績效報告及幼兒園之基本經營方針向教育局提出參加園長
遴選。
前項人員有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教師法第十四條
第一項之一者,不得參加園長遴選。
第一項人員經遴選確定或聘任後,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教育局應撤銷
其聘任資格或解除其聘任: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者。
第十條 園長候聘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自行舉辦說明會、從事競選活動、拉票、委請他人拉票或其他問卷調
查。
二、對其他候聘人作匿名指控或發表不當言論。
三、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第十一條 園長遴選結果由教育局公告,並依規定聘任之。
第十二條 園長任期四年,同一幼兒園園長連聘得連任一次。
園長於學期中起任者,以學年為單位計算任期,計算至當年度七月三
十一日為準,未滿一年之年資,以一年計。
第十三條 園長得於第一任園長任期屆滿前,在教育局規定期間內,檢
具學經歷及資格證明文件、現任績效報告及基本經營方針,向教育局
申請連任,經本委員會審議其辦園績效及其他情況,決議通過者,由
教育局聘任之;未獲同意者,應列為園長出缺幼兒園並辦理園長遴選
事宜。
第十四條 園長自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得於任期屆滿二個月
前,檢具園務發展計畫,向教育局申請延任,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
延長任期至退休日止。
第十五條 園長轉任其他幼兒園園長者,依第九條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園長於任期中因故無法任職時,由教育局依規定辦理園長遴
選或指派適當人員代理至當學年結束。
第十七條 園長任期屆滿未獲遴聘,如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或本法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者,得留任
原幼兒園擔任教師或由教育局協助優先介聘至本市其他市立
幼兒園擔任教師,不受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應經教師
評審委員會審議相關規定之限制。
前項園長不願回任教師者,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符合退休條件且自願退休者,得辦理退休。
二、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視其意願及資格條件,優先輔導改
任其他適當職務。
第十八條 本市各級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為一年。
專任主任年度績效考評優良者,得連任。
第十九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幼兒教育業務主管兼任
,幹事若干人,由教育局派兼之。
第二十條 本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一條 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教育局名義行之。
第二十二條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編列預算支應。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