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臺中市市立幼兒園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以下簡
稱公立幼兒園〉。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不利條件之幼兒如下:
一、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轉介輔導之危機家庭或機構
安置之幼兒。
二、身心障礙幼兒。
三、低收入戶家庭之幼兒。
四、中低收入戶家庭之幼兒。
五、原住民族之幼兒。
六、特殊境遇家庭之幼兒。
七、父或母一方為身心障礙人士之幼兒。
八、父或母一方為本國籍,另一方現或曾為大陸或外國籍之幼兒。
九、雙胞胎或多胞胎幼兒。
十、幼兒家庭有同胞兄弟姊妹三人以上者。
十一、其他經教育局認定者。
第五條 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除前條第一款規定外,以設
籍臺中市之幼兒為限。
第六條 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之幼兒入園順序及其證明文件如下
:
一、經社會局轉介輔導之危機家庭或機構安置之幼兒:社會局轉介文件。
二、身心障礙幼兒:經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之證明
文件。
三、低收入戶家庭之幼兒:社政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
四、中低收入戶家庭之幼兒:社政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
五、原住民族之幼兒:戶口名簿正本。
六、特殊境遇家庭之幼兒:社政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
七、父或母一方為身心障礙人士之幼兒:社政單位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
或證明。
八、父或母一方為本國籍,另一方現或曾為大陸或外國籍之幼兒:護照
、居留證或其他證明文件;已入中華民國國籍者,原國籍相關證明
文件。
九、雙胞胎或多胞胎幼兒:戶口名簿正本。
十、幼兒家庭有同胞兄弟姊妹三人以上者:戶口名簿正本。
十一、其他經教育局認定者:教育局認定之證明文件。
第七條 前條幼兒申請入園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
其法定代理人向公立幼兒園辦理登記。
第八條 前條登記之幼兒,應依第六條規定順序依序招收,餘額不足次
一順序登記人數時,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
第九條 公立幼兒園得組成招生委員會,並於招生前廣為宣導優先招收
不利條件幼兒之資格。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