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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年度列管標案督導會報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列管重要標案之執行,確實控制
    工程進度,特設置臺中市政府年度列管標案督導會報(以下簡稱本會
    報),協調推動市政建設,以期達成施政預定目標。


二、本會報依政府採購法〈分工程、勞務或財物採購〉預算達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上之標案採網路管考,透過本府標案管考系統依各期程檢核點
    預定及實際進度列管。
(一)府列管:工程採購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勞務或財物採
      購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
(二)機關列管:工程、勞務或財物採購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者由系統列管;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由機關自行列管。


三、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研議加強預算執行及列管標案規劃設計、用地取得、招標發包、工
      程施工、聯繫配合等工作之綜合推動、協調與督導。
(二)追蹤管制本市年度列管標案執行績效。
(三)列管標案執行績效及效益之評估與考核,進度落後案件之實地查證
      。
(四)列管標案調整或撤銷申請案之審議與核議。
(五)核議有關列管標案執行工作人員績效優劣之獎懲事宜。
(六)其他有關促進本市列管標案順利執行事項。


四、本會報由市長指定參議層級以上各一人分別兼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
    委員由本府各一級機關及各區公所主任秘書派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
    本職進退。
    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秘書兼任,
    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幕僚事務。


五、本會報每月二十日前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會報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規劃單位、監工、承包商、建築(設計
    )師及有關業務機關及管線單位列席。


七、本會報所需作業經費,由本府各項相關經費項下支出。

八、本會報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