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業務助理之僱用與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業務助理,指各機關以工程管理費、接受委託或補助之研究計畫經費及各類基金為推動工程相關業務所僱用之人員。但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縣、市合併前,以約僱方式進用者,得仍以約僱人員僱用之。
三、業務助理之僱用,以所任工作相當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臨時性工作,且各機關確無適當人員可資擔任者為限;其範圍如下:
(一)訂有期限之臨時性機關所需人員。
(二)因興辦工程臨時新增業務,在該工程完工前所需人員。
(三)因辦理有關機關委託或委辦之定期性事務所需人員。
(四)因辦理季節性或定期性簡易工作所需人員。
前項業務助理之僱用以年度計畫中已列有預算或經專案核准者為限。
但不得擔任或兼任主管職位。
四、各機關僱用業務助理,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並應具有擬任工作所需之知能。
五、各機關現有僱用之業務助理於計畫或工程結束後應即停止僱用。
六、業務助理之僱用期間,以一年為限。但業務完成之期限在一年以內者,應按實際所需時間僱用之。
前項業務完成期限超過一年時,得依原業務計畫預定完成之時間,每年續僱一次,至計畫完成時為止,僱用期限超過五年時,應定期檢討該計畫之存廢。
七、業務助理之僱用應訂立書面契約;其內容如下:
(一)僱用期間。
(二)擔任工作內容及工作標準。
(三)僱用期間報酬及給酬方式。
(四)受僱人違背規定時,應負之責任及解僱原因。
(五)其他必要事項。
八、各機關僱用業務助理,應填具業務助理僱用計畫表報本府核准。
前項僱用計畫經本府核准後,各機關應填具僱用通知書,逕依本府核定之僱用計畫僱用並副知上一級機關。
九、業務助理之報酬應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業務助理支給報酬標
準表之薪點,折合新臺幣後於僱用契約中訂定。
十、各機關僱用之業務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不適用公務人
員有關俸給、考績、退休、撫恤及保險等法規之規定。
十一、業務助理之年終獎金、工程獎金等給與,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
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及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工程獎金支給原則相關規
定辦理。
十二、業務助理之考核,比照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考核
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