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所(以下簡稱生命禮儀所)置所長,承臺
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三條 生命禮儀所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組掌理以下事項:
(一)崇德館規劃、設置、管理;東海館火化許可證之核發
等。
(二)殯葬禮儀服務業經營許可申請之審核、督導、管理、
取締等。
(三)私立殯儀館、火化場設置、經營許可之初審、監督、
管理、取締等。
(四)殯葬服務業之評鑑及獎勵。
(五)殯葬講習教育訓練、防災演習。
二、第二組掌理以下事項:
(一)大甲館、東海館規劃、設置、管理。
(二)前目各館火化許可證之核發等。
三、第三組掌理以下事項:
(一)公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及軍人公墓之規劃、
設置、管理、取締、評鑑、獎勵及公墓遷葬。
(二)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之設置、經營許可之
初審、管理、督導及取締。
(三)多元葬法之申請許可、管理、取締等。
四、第四組掌理以下事項:
(一)工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二)文書、出納、庶務、研考、職工管理及不屬其他各組
事項。
第四條 生命禮儀所置秘書、組長、組員、技士、助理員、辦事員、書
記。
第五條 生命禮儀所置人事管理員,由臺中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
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生命禮儀所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
項。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行或代理。秘書因
故不能代行或代理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或代理
。
前項情形,臺中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九條 生命禮儀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生命禮儀所
擬訂,報請民政局核定;丙表由生命禮儀所訂定,報請民政局
備查。
第十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臺中市政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