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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組織規程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承臺
          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三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孔廟及忠烈祠公共設施之管理及執行等事項。
          二、孔廟及忠烈祠各項祭典之擬定及執行等事項。
          三、孔廟及忠烈祠場地租借管理等事項。
          四、孔廟及忠烈祠觀光遊客之接待及管理、旅遊安全、服務及
              解說等事項。
          五、其他藝文活動之協辦等事項。



第四條  本所置幹事、助理員、書記。



第五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臺中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所置會計員,由臺中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第四條所列順序代行或代
          理。
          前項情形,臺中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九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所擬訂,報請本
          局核定;丙表由本所訂定,報請本局備查。



第十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