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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5:0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組織規程
民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置大隊長,
        承警察局局長之命,綜理大隊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
        副大隊長一人,襄助大隊長處理大隊業務。



第三條  本大隊設下列各組、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行政組:勤務實施之規劃審核、外事、戶口、法規、交通業
            務、刑事偵防、公共關係、秘書、研考業務及一般行政協助
            推行等事項。
        二、督察組:勤(業)務執行之督導考核、員警風紀維護、特種
            勤務、一般警衛、臨時勤務派遣、警備治安、警察常年教育
            及訓練等事項。
        三、後勤組:廳舍財產管理、警用裝備、庶務、出納、駕駛工友
            管理、公共安全、消防安全業務等事項。
        四、保防組:保安業務、保防業務、社會情報業務、陸務業務、
            防情業務、協助災害防救業務及其他有關安全業務等事項。
        五、勤務指揮中心:資訊管理、通報業務、勤務管制指揮調度、
            工作指示事項管制、最新治安狀況管制、受理民眾報案、線
          上機動警網勤務規劃管制等事項。



第四條    本大隊置組長、主任、中隊長、督察員、副中隊長、警務員、
          分隊長、警務佐、小隊長、警員、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本大隊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大隊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第七條    本大隊下設中隊,中隊下設分隊,分隊下設小隊,其所需人員
          由本大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大隊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大隊長。
          二、組長。



第十條    本大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大隊擬訂,報
          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核定;丙表由本大隊訂定,報請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