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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組織規程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以下簡稱本隊)置隊長,承警察局局長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隊長一人,襄助隊長處理隊務。
第三條
本隊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偵防組:婦幼、性侵害、性騷擾、重大家庭暴力、兒童少年性交易、兒童失踨等案件處置、婦幼安全宣導及其他協助偵查犯罪事項。
二、行政組:婦幼安全工作之規劃、督導與宣導、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性侵害防治工作、兒童少年性交易防制工作與兒童保護案件之規劃、督導及性侵害防治與性騷擾防治工作、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庶務、秘書、出納、財產管理、法制、研考、督察、教育、訓練、保安、保防、民防、交通、資訊管理、後勤裝備及廳舍營繕等事項。

第四條
本隊置組長、督察員、警務員、分隊長、小隊長、警務佐、偵查佐、警員、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本隊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隊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隊下設勤務分隊,其所需人員由本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隊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隊長。
二、組長。

第十條
本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隊擬訂,報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核定;丙表由本隊訂定,報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