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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組織規程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以下簡稱本隊)置隊長,承警察局局長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隊長一人,襄助隊長處理隊務。
第三條
本隊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預防組:少年事件預防、紀錄、保護少年、春風專案、法令宣導、性侵害防治、正俗、戶口、流氓及刑事會報等事項。
二、
偵查組:校園查訪、校園安全維護、少年事件處理、偵防犯罪勤務及少年不良行為防處等事項。
三、
行政組: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庶務、行政、秘書、出納、法制、研考、勤務規劃、督察、教育、訓練、保安、保防、民防、交通、公共關係、資訊管理、外事、後勤裝備及廳舍營繕等事項。

第四條
本隊置組長、督察員、警務員、分隊長、偵查員、小隊長、警務佐、偵查佐、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本隊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隊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隊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隊長。
二、組長。

第九條
本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隊擬訂,報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核定;丙表由本隊訂定,報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備查。
第十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